事项名称 省级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永州市统计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全国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第12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13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1号)第6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第7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旬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第8条 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第10条: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15条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就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5月修订)第11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订。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定期性统计调查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拟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调查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调查,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补充少量指标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补充指标超过原表三分之一的,视同新制订的报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省级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权限划分 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市级 联办机构 暂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永州市市政府一办公楼四楼407室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68897 监督电话 0746-836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