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湖南省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量化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评机构提供环评技术服务,必须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严禁借证、挂证和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等行为。
第三条 环评机构应秉持“科学、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审核、修改和报送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建立完整档案。环评机构对环评文件的内容、数据和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环评机构应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环评文件编制所需资料及环保要求,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环评文件编制时限,并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及修改,严禁在合同中出现包办环评批文等违规条款。
第五条 对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出现资质、质量、效率等方面问题的,给予“记点”,记点情况作为环评机构日常和年度考核的评价依据。
第六条 环评机构评价考核结果纳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机构诚信管理系统。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在辖区内从事环评业务的所有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由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季度和年度汇总市县(市、区)评价考核情况,并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对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年度抽查(市州负责审批的项目)以及环评机构年度总结自评等,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 评价记点标准
第九条 对不符合资质管理要求,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记点,可累计记点,记点数无上限。
(一)环评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中出现包办审批条款的,记2点;
(二)环评机构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记2点;委托合同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的,记2点。
(三)环评文件未由相应的环评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的,记1点;编制人员不具有环评工程师资质的,记1点;
(四)环评机构资质逾期仍在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记1点;
(五)编制主持人未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的,记1点;评审会汇报人员不具有环评工程师资质的,记1点。
第十条 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记点,可累计记点,记点数无上限。
(一)在初审环节被退回不受理的,每发生一次,记2点;
(二)在现场踏勘、技术评估、审批等相应环节因环评文件质量原因不予审批的,每发生一次,记3点;
(三)不符合技术评审会质量考核相关要求(考核表见附表1、2)。1-2个条目“不符合”的,记1点;3-5个条目“不符合”的,记2点;5个以上条目“不符合”的,记3点。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时限管理要求,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记点,可累计记点,记点数无上限。
(一)环评机构违反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时间,且建设单位未书面同意的,记1点。
(二)建设单位书面投诉环评机构违反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时间且情况属实的,记2点。
(三)未能在相应时段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修改要求的环评文件的,记1点。
第四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在网站公布日常考核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并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机构信用管理主要组成部分和省生态环境厅对环评机构资质变更、延续、晋级、评价范围调整申请等初审意见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在整改完成前,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出具该环评机构不符合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通报批评,并上报生态环境部。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符合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位于被依法限批环评文件区域的建设项目;其他依法应该禁止的、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评价机构仍然报送该项目环评文件的;
(二)项目存在明显环境制约因素,不具备环境可行性,而环评文件给出该项目环境可行结论的;
(三)日常考核累记点数达到12点或环评文件记点百分率达到40%(以季度末为时间结点,综合环评机构同期环评文件编制情况,5个及以上项目统计记点百分率)的。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通报,列入“湖南省环评市场挂牌整改单位名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等相关要求暂停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并上报生态环境部,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省恢复环评业务。
(一)环评机构因日常考核记点数累计达到12点或环评文件记点百分率达到40%经处理后,所编制的环评文件在资质、质量、效率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下一季度新增记点数8点或环评文件记点百分率达到30%(综合环评机构同期环评文件编制情况)的;
(二)环评机构连续两个季度记点数累计达到18点、三个季度记点数累计达到24点、四个季度记点数累计达到28点的。
(三)环评机构年度评价综合考核排名(排名办法见附表3)后3名的。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省生态环境厅将有关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建议降级或取消其环评资质。
(一)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年度记点数累计达到40点的;
(二)环评机构年度评价综合考核排名连续2年排名后2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设区的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将考核结果在所在市级网站通报并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