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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4/2026-37517 发文日期: 2025-12-16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应急管理
统一登记号: YZCR—2025—01004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25〕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12-17 10:4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 【字体:    

YZCR—2025—01004

永政办发〔2025〕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永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退出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纳入城市维护管理范围,确保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城乡发展同步,并将所需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政消火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抽查;将市政消火栓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对灭火救援行动中市政消火栓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相关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市政道路工程概算审批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概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按规定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并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城市给水专项规划,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工作;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市政消火栓供水正常、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园区、乡镇和消防救援、城管等单位在编制相关规划时按标准布局市政消火栓,在审查相关工程规划时落实市政消火栓规划内容。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统筹安排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和补建经费。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工程投资。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且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技术鉴定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消防救援部门、供水企业进行市政消火栓功能测试。验收合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将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以及分布情况等书面告知消防救援部门和供水企业。

第六条  已建成的市政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七条  鼓励采用智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补建、改建或维护管理中,有计划地逐步实现市政消火栓信息数字化采集、传输、储存、定位等智能化管理,并将其纳入城市数字化信息管理。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市政设施维护,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除应急抢修应当即时告知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门:

(一)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停用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

(二)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或者停水,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

第九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政消火栓,由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情况;

(二)向社会公布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报告或报修电话的,应当24小时内组织维修、更换或补装;

(三)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试水,并排放栓内污水;

(四)建立包括消火栓位置、数量、编号、规格、工况及维护保养情况的档案,并于每年12月前报送消防救援部门;

(五)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栓体保持完好有效,无结构部件缺损,油漆脱落和生锈等现象;

(二)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蚀、漏水等现象;

(三)出水正常,压力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使用单位应当征得供水企业同意,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使用,不得擅自改装市政消火栓,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其他妨碍和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如发现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救援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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