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4/2024-2929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安全监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4-01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24〕5号 |
YZCR-2024-01003
永政办发〔2024〕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9日
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发布推介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经营性广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权属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招牌内容如果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不相符,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或者招牌设置在其办公地、合法用地范围以外的,依照本办法户外商业广告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下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包括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冷水滩城区(含永州经开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户外招牌备案工作和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招标、协议出让和有偿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依法授权相关单位,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负责冷水滩城区(含永州经开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相关事务工作,收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费,负责户外商业广告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协同推动本办法落实落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明确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
需设置特殊形式的户外广告,但没有相应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的;
(四)除户外招牌、自身宣传、公益广告外,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的;
(五)使用危险建(构)筑物或其他危险设施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建设构筑物形式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构筑物形式户外广告的,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需依附既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颁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和设置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大型户外广告提供设置载体。
依附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拟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对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使用权出让取得的收益,按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置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免予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大型电子显示屏、高立柱、三面翻广告不超过6年,围档(墙)广告不超过1年,其他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60日。
通过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其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许可期限。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到期后不再设置或者未重新取得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设置场地恢复原状;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撤回设置许可;对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属延期设置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并在户外广告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证号和许可期限,以及设置人名称等信息。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需改变位置、结构、功能、规格、形式的,应当重新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改变设置。
第十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位,由宣传部门统一管理,应当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不得用于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否则视为商业广告,按照本办法户外商业广告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其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一)电子显示屏的,每小时播放公益广告时长不少于15分钟。
(二)非电子显示屏的,其全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长不少于55日,或者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15%。
(三)建筑工地围挡,属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除预留少部分用于建设项目自身宣传展示外,其余部分应当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属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少于围挡总面积的30%。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有发光或照明设施的,禁止使用大功率强光源,应科学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能影响居民生活、交通安全和生态环境;商业中心或广场LED显示屏应严格控制播放音量,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不得安装音频播放装置。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颁发的《户外招牌设置备案告知书》,未取得备案告知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第二十条 依附于建(构)筑物设置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与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就户外招牌安全维护责任签订约定文件,在申请设置备案时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户外招牌。设置人未拆除的,户外招牌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等约定文件督促其拆除。设置人仍未拆除的,由户外招牌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招牌设置人承担。
第三章 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单位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户外广告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预警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情形时,应当提前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三)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防范措施;
(四)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断亮、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每两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自取得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对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维修或者拆除;对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及时予以拆除。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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