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214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其它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1023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函〔2015〕96号 |
YZCR-2015-01023
永政办函〔2015〕9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置换中心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本级置换中心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永州市本级置换中心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为支持中心城区三家农合机构(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组建湖南潇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研究政府置换城区农合机构不良贷款的会议纪要》(永府阅〔2015〕53号)和2015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清收置换不良贷款进度,最大限度减少财政支出,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永州市本级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分管副书记、市财政局局长和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省信用联社永州办事处、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不良贷款清收办公室(以下称清收办,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清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的日常工作。
二、目标任务
清收工作从本方案发文之日开始,在2015年12月30日前初步完成清收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2015年9月10日以前,由零陵区、冷水滩区农村信用联社对所置换贷款的原始借据、贷款合同、相关担保、抵(质)押合同资料、抵(质)押品等进行清理,安排专人负责逐项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台账及上述资料复印件送清收办。
(二)2015年9月10日到9月18日,清收办接收资料后对债务人资产情况逐笔核实界定,做到“四清”,即清楚欠款个人(单位)情况、清楚欠款具体事由、清楚清欠难点、清楚清欠的切入点,在此基础上逐户逐笔填写《催收通知书》。
(三)2015年9月30日前,清收办将《贷款催收通知书》和欠款统计明细表送达借款单位、借款人以及借款人工作单位。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欠款人面谈,动员欠款人自觉主动还款。对具备偿还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在2015年10月20日前将所欠贷款本息归还到位;对贷款金额较大、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采取“债务认定、新息不欠、逐年还本、老息滞后处理”的措施,完善担保手续,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
(四)对截止日(2015年10月20日)止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不签订还款协议的借款单位和个人,在永州红网、《永州日报》和永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五)公开曝光后仍无还款意愿的借款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原则分类清收:
1. 在职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或以个人名义担保拖欠的贷款,责任人属市财政工资统发人员的,由市财政局商其所在单位提出分月扣款计划,报工资统发中心从工资中扣款,扣款标准原则上为本人工资减去最低生活费(按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后的金额,扣款持续到还清本息为止;责任人不属财政工资统发人员但所在单位有市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的,由市财政局商所在单位,从单位工作经费中扣除,再由单位向职工扣回。
2. 责任人属市直统发离退休工资人员的,由市人社局负责,比照第一条程序和标准提出并执行分月扣款计划。
3. 企业单位欠款人有主管单位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扣回;有担保单位的,责成担保单位追回;无法追回而担保单位又有还款责任的,由财政从担保单位经费中扣回;改制企业由清收办通知改制办扣回。
4. 倒闭、破产及解散企业单位的欠款,经清收办确认债务成立且单位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5. 上述情况以外欠款以及恶意拖欠债务涉嫌犯罪的,经清理甄别后,视情况分别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逐项清收。
四、工作考核
为充分调动清收人员的积极性,对在清收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按收回本金的20%、利息的40%提取,每季度计提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奖给完成清收任务的单位,主要用于清收期间工作经费和奖励清收人员。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完成清收任务的,提取的奖励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两个单位共同完成清收任务的,牵头单位占60%,配合单位为40%;三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清收任务的,牵头单位占40%,配合单位共享60%。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