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4-0303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湘江污染防治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4-01036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4〕52号 |
YZCR-2014-01036
永政办发〔2014〕5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8日
永州市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加强湘江污染防治,事关流域内居民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湘江污染防治作为“一号重点工程”。为推进湘江污染防治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我市的污染防治任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若毁绿水青山,宁弃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坚守生态底线,以水环境承载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以水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污染综合防治工程提升水环境质量,以把好监管关、环评关、排放关控制排放总量,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保持湘江流域良好的生态环境、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为优先目标,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享受水环境”的基本需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协调发展,生态优先。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划定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对不同区域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确定生态红线;在坚守绿水青山底线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科学统筹区域与流域、发展与保护、远期与近期、局部与全局、供水与排水的关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控新治旧,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准入条件、严格环评审批和环境监管,落实好“三同时”、“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制度,控制新增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不欠新账;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抓手,强化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控源、治理、修复、风险防控等综合措施,强化工业、农业、生活源协同控制,多还老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各级政府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明确目标,配套政策,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共同保护和治理湘江。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按要求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境内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保持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中心城区达到82%、各县城达到70%以上、建制镇达到20%以上;湘江干流出境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以上标准要求;辖区内企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不发生重大及以上水环境污染事故。
四、主要任务
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以“堵源头”为主要任务。加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沿江县城及以上城市、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污染;深化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削减主要水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矿山、尾矿库、渣场专项整治,严控污染扩散;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加强河道采砂、水上餐饮、运输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
(一)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1.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排污口截污、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系统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2015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各县(管理区、开发区)完成新增污水管网248.6公里,重点建制镇新增污水管网185.02公里;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截污;制定或完善给排水规划,并实施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浓度,提升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2.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7.5万吨/日;重点完成零陵区向家亭污水处理厂的提级改造、冷水滩区下河线污水处理厂二期新增5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金洞及回龙圩管理区污水处理厂和道县寿雁镇、零陵区珠山镇、祁阳县黎家坪镇等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3.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2015年底前,完成永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工程,全市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干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
(二)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 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厉查处新建的“五小企业”(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依法取缔关停现在高污染、高能耗和落后产能企业69家;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和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在2015年前逐步依法淘汰退出,削减其占有的主要水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湘江干流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 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属于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锰、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水泥、造纸行业的企业及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都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清洁生产审核中提出的高费技术改造方案,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减少跑、冒、滴、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推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3. 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2015年底前,各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雨污水分流排污系统等环境基础设施,并逐步提高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逾期未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组织开展矿山采选、冶炼、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专项污染治理,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4.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水污染企业,在规范排污口的基础上,安装自动监测和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在线监控、动态管理;全面实行用水总量和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取缔关闭。对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全面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企业要主动公开排污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对企业排污的环境监测情况。
(三)加强矿区废水、尾矿库、渣场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1. 开展矿区废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整顿矿产开采秩序,取缔关闭非法采矿点;加强采矿区废水和尾矿库排水污染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采取加固或闭库处理等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逐步恢复堆存库区的生态;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扎实抓好零陵区锰矿区、东安县大庙口钨矿区、蓝山县太坪铅锌矿区、江华铜山岭矿区等矿区综合整治。清除、分类处理湘江、潇水两岸含重金属危险固废等严重危害环境的固体废物,对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推进综合利用,逐步消化堆存量;对难以资源化利用、且危害大的固体废物,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处置,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江、河、湖、库岸边500米范围内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2. 完成冷水滩区上岭桥、零陵区诸葛庙、祁阳县道塘和金洞管理区金洞镇4个老垃圾场的封场。新建的垃圾填埋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加大渗滤液收集处理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四)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1.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强监控和风险评估,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基本解决饮水不安全的问题。2014年底前,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完成中心城区排污口的截污、水上餐厅的取缔关闭和网箱养殖的整治;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体系;完成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界碑设置工作,开展水质监测,及时取缔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为。
2. 强化水质良好湖泊治理和环境保护。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蓄水能力;突出抓好涔天河水库、双牌水库、宋家洲电站库区等水质较好湖库的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对湖库集雨范围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入湖库污染物,改善湖库水质,确保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3. 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全面取缔湘江和一、二级支流以及其他环境敏感水域的水上餐饮,禁止沿岸餐饮业向水体直接排污。严格监管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含油废水等污染物和倾倒垃圾,严禁港口码头生产生活废水直排。加强河道及水域岸线、航线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严厉打击各类采砂违法行为。2014年底前,全面取缔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水域范围内的采砂作业。加强河岸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好森林植被。
(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防治
1. 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2014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5年底前,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的16家畜禽养殖企业全部退出或搬迁,其中2014年完成8家、2015年完成8家;完成11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须建设和完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达到75%。新、改、扩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制度。
2. 科学合理确定网箱养殖规模和布局。根据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功能区域划,确定网箱养殖区域,严格控制网箱养殖面积,严格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禁止网箱养殖,已有的必须在2014年底前全部退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主任的永州市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和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指挥、研究处理湘江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各县区、管理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领导,认真筹划,周密部署,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任务。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级政府是湘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县区、管理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分析水环境质量状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推进项目的实施。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治理具体工作任务,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治理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各企业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三)严格制度约束
1. 加强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对县区、管理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未按照规定时间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的。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2.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对因不按程序审批项目,盲目决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以及弄虚作假编制环评文件,违规承接环保治理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实施环保责任终身追究。
3. 完善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责,把环保准入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前提条件,严把环保准入关。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不定期开展水污染源的巡查,对典型水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水污染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规定,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开展排污权交易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鼓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级体系,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与企业税收减免、金融信贷、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优惠和支持政策全面挂钩,公布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5. 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对县区和企业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执行差别水价政策,适当拉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遏制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盲目发展。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加大财政对湘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水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完善湘江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环保、农业、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五)加大考核力度。市人民政府将湘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逐年分解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出现水污染事故的,予以处罚。
(六)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增加、调整优化省控、市控监测断面,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县区际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沿江、沿河排污口数据库,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七)强化科技支撑。积极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升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工艺和设备技术创新,加强指导,抓好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
(八)推动公众参与。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加快市、县区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区域水环境质量、重大水环境保护决策和企业排污情况等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倡导“保护湘江,人人有责”的理念,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推动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建立完善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切实维护公众的监督权。
附件:1. 永州市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