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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YZCR-2014-01010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4〕11号 |
YZCR-2014-01010
永政办发〔2014〕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道县人民政府,回龙圩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30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2〕8号)等规定,结合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补偿费筹措和使用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权统一、计划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
统一政策:淹没补偿费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有关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安排使用。
分级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淹没补偿费。
责权统一:淹没补偿费由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
计划包干:淹没补偿费严格实行移民资金项目管理和计划管理,实行包干责任制。
专款专用:淹没补偿费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实行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和淹没补偿费使用双包干。
第四条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补偿费是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用于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具体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
第五条 淹没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核定的移民安置投资概算进行筹措。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市移民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包括筹资渠道、资金数额、资金到位时间等)。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移民、财政管理部门,在每年11月上旬前编制下年度项目资金年度计划,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参与,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市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审核,于当年12月上旬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市移民管理部门于当年12月下旬下达下年度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并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年度资金计划总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移民安置规划分年计划。各县区最终累计计划资金总额不得突破本县区的规划补偿投资总额。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按季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编报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确认后报送市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及实施进度分次提出资金预拨申请,由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经市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项目法人发出资金缴付通知单。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资金足额缴付到市财政移民资金专户。资金到位后,市移民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及时按计划将资金拨入县级财政移民资金专户。移民补偿费支付流程是:项目法人专户→市财政移民资金专户→县级财政移民资金专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淹没补偿资金专户→移民或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
第十三条 淹没补偿费包干总额按照国家核定的移民安置投资概算和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书》确定,由县区使用和管理。除国家和省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变化、专项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原则上不得突破包干数额。
第十四条 包干费用由移民安置投资概算确定的征地移民项目费用(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实施管理费组成,由县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淹没补偿费由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核算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不得交由移民安置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转拨、核算。
淹没补偿费核算实行县级报账制,执行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湘财综〔2009〕30号)和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湘移发〔2010〕1号)。
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淹没补偿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细化各项费用预算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淹没补偿费中的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等费用的支付和使用,须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证。
第十七条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包括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特困移民户建房补助费、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或乡镇按程序公示后,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实行一次结算,根据协议和实施进度交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一卡通”的方式分批次发放给移民。其中,对进城镇移民安置小区自行购房的移民,须委托当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暂时代管其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坟墓补偿费等资金,待移民选购好房屋结算时,受委托代管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用补偿补助资金为移民结算购房款,并将多余的资金退还给移民,移民补偿补助资金购房欠缺部分,由移民补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冒领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不得抵扣代缴其他款项,以确保补偿补助费及时安全发放到移民个人手中。
第十八条 集体财产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根据协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专业项目中采取定额补偿方式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其与项目权属单位或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和监理单位签证及有效凭据审定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按以下程序管理使用:
实施管理费(包括实施机构开办费),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协议由移民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含省移民管理部门)占30%,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占70%,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进度分期拨付市、县移民管理部门,实行总额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专账核算。
技术培训费,按项目年度计划及培训实施计划,由市、县区移民管理部门管理,根据涔天河移民培训方案使用,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占5%,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占95%。培训不得以开会、考察等名义组织到外地参观、旅游,培训费不得变相用于管理费开支。
勘察设计科研费、工程监理费、监督评估费,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从招标结余的监督评估费中列支移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费用,由市、县区移民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预备费使用,按照“指标到县、适当调剂、批准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经市级移民、财政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关税费的缴纳,按照有关税法及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各实施单位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征地移民资金,超支部分由县区负担。对建设项目通过竣工决算后结余的资金,纳入年度资金计划管理,由县区报经市移民管理部门批准后,用于弥补规划实施资金缺口,在征地移民规划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框架内调剂使用,但不得列支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其他费用”项目,也不得用于部门单位工作经费等其他支出。
第四章 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淹没补偿费的支付,在严格执行年度资金计划管理的前提下,实行预决(结)算管理和合同(协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移民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由施工单位开具税务发票,按工程进度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拨付。凡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移民工程进度款应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及审核认可的工程计量提出用款申请,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拨付。整个工程进度款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前,拨付比例不得超过总预算金额的70%。工程进度款的审批、支付程序如下: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移民资金拨付申请表),交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工程部门审核;
(二)工程部门签具意见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工程计划、合同和进度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根据已审核的申请表开具税务发票后,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资金拨付须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证;
(四)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经以上程序签批的申请表和税务发票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入施工单位账户。
第二十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应严格履行报审、报批程序。
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由市、县区移民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竣工决算须经财政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清除质保金外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必须凭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经审计的工程决算进行,由工程承包单位开具税务发票,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必须按合同规定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无工程质量问题,其质量保证金则全额拨付承建单位;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维修,或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三十三条 凡列入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明确资金审批权限,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按月编制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并及时(月报为次月10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移民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淹没补偿费筹措、拨付、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有义务接受或配合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以及上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的审计、监察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征地移民的实物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淹没补偿费,以及因失职、渎职给淹没补偿费造成损失的;
(二)用淹没补偿费进行投资、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财务会计资料的;
(五)滞留、拖欠淹没补偿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制定地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克扣移民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部门、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