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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0835 发文日期: 2014-01-2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居住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11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集镇迁建办法》的通知
  • 2014-02-24 14:1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11

永政办发〔2014〕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集镇迁建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集镇迁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集镇迁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集镇迁建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淹没集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影响的水口、贝江、花江、务江集镇的整体迁建和小圩集镇的部分迁建;淹没影响集镇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规划进集镇安置的镇外单位和农村移民的搬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批准的投资,集镇迁建新址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投资计划管理和任务包干。

第四条 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迁建单位要严格执行迁建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开展迁建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集镇迁建任务。

第二章 补偿补助

第五条 淹没集镇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的实物指标,以可研阶段调查登记、初设阶段复核并张榜公示的类别、数量为基本依据。

对确属漏登或错登的实物指标,由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包村(居)移民工作组、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移民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实地复核确认后,据实补登、纠正。

第六条 集镇迁建的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搬迁运输补助费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按规定标准计算搬迁运输补助费。

搬迁运输补助费包括车船费、物质搬运费、物质损失费、途中食宿费、途中医疗费、误工补助费以及临时住房补助费等。

(二)居民自主完成搬迁的,搬迁保险费由组织居民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为居民办理路途意外伤害保险,其余的搬迁运输补助费按规定兑现给居民。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搬迁的,除物质损失费、误工补助费、临时住房补助费按规定兑现给居民外,其余的搬迁运输补助费由组织居民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搬迁运输补助费以淹没影响的房屋面积为依据,按标准补助到权属单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居住的人员不另行计列搬迁运输补助费。

第八条 迁建居民户的建房困难补助费,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房困难补助对象及其家庭基本情况、补助金额须在其居委会或居民小组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第九条 在规划的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单位和居民户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由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集镇迁建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随集镇迁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镇居民,进集镇安置的镇外单位和农村移民,必须服从集镇迁建规划。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迁建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经专家评审、公示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在此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规划随集镇迁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编制迁建实施方案,以文件形式报送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县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不需随集镇迁建的淹没线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淹没线上功能影响单位,应提出资金使用和职工安置方案,经单位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逐级审批后,按补偿安置处理。在与县移民管理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限期拆除库区房屋、附属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后,补偿补助费直接兑付给权属人,由其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集镇迁建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

(一) 规划进集镇迁建新址安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变安置去向。确需改变安置去向、要求迁出集镇迁建新址或补偿安置的,由该单位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镇外单位或企业规划处理。其征收款、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从集镇迁建新址征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中核减后,支付给权属单位使用。

(二)规划在集镇迁建新址外安置或补偿安置的单位或企业,如要求调整规划方案、进集镇迁建新址安置的,由该单位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其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随集镇迁建单位或企业规划处理。规划补偿给该单位或企业的征收款、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该单位或企业,由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集镇迁建新址的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征地建设

第十五条 集镇迁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对集镇迁建工作负总责。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镇迁建工作的主体,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集镇迁建新址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集镇迁建新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和移民安置房屋建设,严格征收程序,优化施工环境。

第十七条 集镇迁建新址的土地补偿、林木(青苗)补偿、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专项设施补偿,执行已经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集镇迁建新址过境公路、点外输变电和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库区专业设施复建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点内供水、供电、邮电通讯等配套设施项目,可将补偿费测算给专业部门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淹没集镇内的单位、企业迁建实行“资金包干、任务包干”。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迁建单位或企业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集镇迁建工程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环保、房管等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享受移民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全力配合。

第五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集镇迁建新址的安置容量和规划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住建、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统一安排集镇迁建新址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在淹没集镇内有房屋或宅基地的居民,以居住在同一产权房屋内的人口为一自然户选择随集镇迁建安置的,参照其淹没集镇内的房屋或宅基地情况,按下述规定在集镇迁建新址配置建房宅基地:

(一)原集镇居民临街面的房屋或宅基地,按下列办法在集镇迁建新址进行置换:

1.原集镇内临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宽度在5.1m以下(含5.1m)的,原则上在集镇迁建新址的相应区域、相应地段、相应位置置换一宗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

2.原集镇内临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宽度5.1m以上、8.1m以下(含8.1m)的,原则上在集镇迁建新址的相应区域、相应地段、相应位置置换7.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若其临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100㎡的,在集镇迁建新址只置换一宗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

3.原集镇内临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宽度8.1m以上、12.1m以下(含12.1m)的,原则上在集镇迁建新址的相应区域、相应地段、相应位置置换两宗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若其临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120㎡的,在集镇迁建新址置换7.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

4.原集镇内临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宽度12.1m以上、15.1m以下(含15.1m)的,原则上在集镇迁建新址的相应区域、相应地段、相应位置置换12.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若其临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140㎡的,在集镇迁建新址置换两宗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

5.原集镇内临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宽度15.1m以上的,原则上在集镇迁建新址的相应区域、相应地段、相应位置置换三宗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若其临街面房屋或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200㎡的,在集镇迁建新址置换12.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

(二)原集镇居民临街面的房屋或宅基地按本办法本条第(一)款规定置换后,在原集镇内其他地方另有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或宅基地的,在集镇迁建新址相应区域另外置换一宗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

(三) 原集镇内临街面没有房屋或宅基地,但在原集镇内其他地方有一处房屋或宅基地的,在集镇迁建新址相应区域置换一宗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或宅基地的,在集镇迁建新址相应区域置换两宗5m×15m相同性质的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在淹没集镇内有房屋或宅基地的居民,其居住在同一产权房屋内的人口要求分户建(购)房安置的,参照涔天河水库移民人口及农村移民户界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户;居住在同一产权房屋内的所有人口均按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和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房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集镇迁建新址农村移民安置区或规划的其他集中安置点配置建房宅基地,也可以在县城移民安置小区购置楼房。但其淹没集镇内的房屋或宅基地不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置换建房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淹没集镇内个人使用的国有出让性质土地,按规划在集镇迁建新址置换相同性质宅基地后,按下列办法实行找平补差:

(一)淹没集镇内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大于集镇迁建新址置换宅基地面积部分,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按集镇迁建新址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投资的平均单价补偿给使用权人。

(二)淹没集镇内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小于集镇迁建新址置换宅基地面积部分,使用权人按集镇迁建新址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投资的平均单价缴纳给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分配到户的宅基地不得私自转让。集镇迁建新址配置到户的宅基地,在符合集镇迁建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移民户双方自愿协商,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实施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换使用。

第六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淹没集镇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原则上应随该集镇迁建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改变安置去向或安置方式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集镇居民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也可以选择到规划的其他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

第二十七条 淹没集镇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与县移民管理部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淹没集镇内居民的搬迁安置,与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迁建单位、企业负责本单位或本企业干部职工的搬迁安置;租住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由出租房屋的权属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淹没集镇居民的搬迁安置方式分为进城镇集中安置、自主分散安置和集中供养安置,集镇居民以户为单位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进行搬迁安置。

在县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没有确定搬迁安置去向或安置方式的居民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为随集镇迁建安置,并书面告知居民户主。

第二十九条 选择进城镇集中安置点建(购)房安置的,须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签出意见,报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后,与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双方、县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选择进城镇集中安置点建(购)房安置的居民户,其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含宅基地征收费)由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拆除淹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后,按有关规定兑付给居民户。

第三十条 选择自主分散安置的,须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签出意见,提供固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等),报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后,与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双方、县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选择自主分散安置的居民户,不配置建房宅基地;不能按照审定规划确定的同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和成本价,在县城移民安置小区购置楼房;不能申请居住廉租房。其个人财产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含宅基地征收款)、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拆除淹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后,直接兑付给居民户。

第三十一条 淹没集镇孤儿、五保对象,经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签出意见、县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实行集中供养,与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三方、县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实行集中供养安置的居民户,不配置建房宅基地;不能按照审定规划确定的同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和成本价,在县城移民安置小区购置楼房;不能申请居住廉租房。其建房困难补助费和基础设施补偿费(含宅基地征收费)拨付给民政部门用于安置淹没集镇孤儿、五保对象;其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坟墓补偿费等,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拆除淹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后,直接兑付给居民户。

第三十二条 在淹没集镇内有户口、库区内外均无房屋的租房常住户或建房困难户,可按照相关规定购置政府统一建设的楼房或申请居住廉租房进行安置,与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协议双方、县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购置政府统一建设楼房安置的居民户不配置建房宅基地;申请居住廉租房进行安置的居民户不配置建房宅基地;不能按照审定规划确定的同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和成本价,在县城移民安置小区购置楼房。其基础设施补偿费(含宅基地征收款),由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拆除淹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后,按有关规定兑付给居民户。

第三十三条 淹没集镇内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户迁建完毕后,应按规定办理销号手续,其旧房及附属建筑物由房主按期自行拆除,旧房材料由迁建单位或居民户自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清理;逾期不拆除的,由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拆除清理。旧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交组织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后,重新办理规划、国土、房屋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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