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4-0184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4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52号 |
YZCR-2013-01042
永政办发〔2013〕5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2006〕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8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含冷水滩、零陵、凤凰园城区,下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物价、税务、环保部门和零陵区政府、冷水滩区政府、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由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包括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渠、河渠、泵房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都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每月用水量计征。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供水抄表数计算;无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费核定用水量。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算,无水表计量的按水泵铭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水量核定。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若有调整,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调整政策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委托征收书,委托市和零陵区自来水公司负责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二)市自来水公司和零陵区自来水公司应按售水量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征尽征,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足额解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一)由市城市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事务中心负责直接征收。征收时,由市城市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事务中心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缴费人持票据到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每年年底,在编制下年财政预算时,市城市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事务中心调查核定自备水源供水单位的供水量,拟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与水费一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水费统一票据收取。市城市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事务中心直接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收取。
第十二条 市自来水公司、零陵区自来水公司和市城市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事务中心应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帐核算管理,每月月底分别向市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月报表。
第十三条 根据市自来水公司和零陵区自来水公司的售水
量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市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每月负责结算,确保据实清缴入库;对未清缴入库部分市财政通过扣减市自来水公司的公共用水补贴和市区财政结算进行扣缴。
第十四条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不再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入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所有收费和基金(含附加)。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国发〔2000〕36号文件规定,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第三章 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自行处理后的废水,经有关部门检测确认,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又不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审批后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需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支付公共设施的使用费。
第十七条 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特困企业,经审批可以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八条 对免征和缓缴污水处理费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及其纳污系统的运营、管理和维护。
(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贷款和国债的还本付息。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成本,包括代收手续费和征管业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代)收手续费:
(一)市自来水公司和零陵区自来水公司按征缴总额的6%安排代征手续费。
(二)市城市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事务中心按征缴总额的10%安排代征手续费。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征缴总额的2%安排征管业务费。
市财政直接划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予计提征(代)收手续费。各征(代)收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征(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直接提取征(代)收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库进度及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下达催缴通知单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对欠缴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在《永州日报》和永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进行曝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代收单位不按时上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上缴的,由财政部门扣缴;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逾期不上缴的,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追缴,并在《永州日报》和永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曝光,同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凡审计追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一律不予安排征收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稽查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市审计、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