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81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安全监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38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48号 |
YZCR-2013-01038
永政办发〔2013〕4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应依法按程序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申请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属于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三条 纳入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的消防行政许可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确定。
第四条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依据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行政审批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
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提前介入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审查,做好前期审查和审批启动的对接工作。
属于并联审批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报建阶段,应取得合格的消防设计初步审查意见;在施工许可阶段,应取得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取得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合格意见,建设单位不得申请下阶段的行政许可,并依法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属于消防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通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等的设置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第八条 加强对施工工地临时用房的安全监管。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彩钢板临时用房,住建、城管、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严格安全监管,其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住建、城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通过,并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到位。公安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的,要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并抄报住建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完善执法配合工作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文件形式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情况、消防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查处情况通报住建、房产、质监、城管等部门,住建、城管、质监等部门应将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协商研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诚信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档案,记录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变更以及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应将定期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分类抄告工商、安监、住建、证监、银监、保监部门和人民银行,与上述部门建立信息互通互认机制,推动上述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银行贷款、保险开发等工作时将不良行为公示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信息,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公安消防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行政许可范围
附件:
消防行政许可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 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2.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3.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