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我局就《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通过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共征集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2条。感谢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
序号 |
反馈方式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来电139****5081 |
建议增加:因城市发展或者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设置的广告要无偿自行拆除,若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拆,强拆费用由广告商承担。 |
不予采纳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应当给予广告设施所有者或者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 |
2 |
来电139****1919 |
建议增加:户外广告管理维护费按收取的比例由财政给予保障。 |
不予采纳 |
户外广告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是其法定职责;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是户外广告所有者或发布者的法定义务。 |
3 |
来电158****0005 |
第二十五条最后一行关于超时超面积补偿的问题,看路边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公益广告落款有各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超时超面积问题由城管部门核实且赔偿应该比较难操作,且容易出现矛盾。这条是否非写不可? |
采纳 |
经研究决定删除“发布公益广告时间或者面积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内容。 |
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