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0月13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征求<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10月26日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11月28日上午9点在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及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现将征求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
经梳理反馈的意见情况,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征收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建议在第十条第二款中明确拟征地现状调查工作期限。
3.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综合研判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公告期满后组织听证期限与《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期限一致。
5.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调整到第十一条。
6.建议对拒不腾地的,缩短强制执行时间,减少中间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建议调整《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与第三十六条表述的内容。
8.建议明确临时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搬迁费。
9.建议明确《办法》中第十八条专业苗木种植地认定审批程序、青苗补偿面积计算方式、调整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给予补偿。
10.建议明确第二十一条中产权不明晰房屋的公示时间、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部门、对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实施难度大、外来户合法建筑参照国有划拨(住宅)地基准地价70%补偿、增加“按‘一户一宅’和‘人、房、地’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安置”的表述。
11.建议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调整到第六章内容中。
12.建议第二十三条的相关标准继续按永政发〔2019〕4号文件执行。
13.建议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不用纳税的,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
14.建议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的内容继续按照永政发〔2019〕4号文件相关的内容表述。
15.建议第二十四条中的搬家费用及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用各县(市、区)根据各自民情、民生情况自行决定。
16.建议延续永政发〔2019〕4号文件对安置对象认定的表述,删除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实施前”与“且审查结果须进行公示”的表述。
17.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8.建议第二十九条增加“在认定截止日之后,婚嫁、入赘、出生等新增的人员,不予安置”。
19.建议第三十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维持永政发〔2019〕4号文件的规定,即每人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20.建议第三十条第一项增加“不支付过渡费”表述,第二项增加“实行现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实行期房安置的,按不超过12个月支付过渡费”表述。
21.建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增加“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的表述。
22.建议将附件1房屋主体补偿标准与装饰、装修分列。
23.建议已发布征收公告未具体实施的,按照新标准试行。
24.建议修改附件1钢混、砖混结构“层高3米以上”为“层高为3米-4米”。
25.建议提高化粪池、水井类机钻井补偿标准,明确水塔类补偿计算方式。
26.建议附件1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按市场重置价给予补偿。
27.建议增加其他树种(罗汉松、槐树、银杏、厚朴等)的补偿标准。
28.建议增加室外路灯、太阳能路灯、石墩、广告牌、室外电线、水管、大门和栏杆补偿标准。
29.建议增加豪华坟墓及非城区乡村的坟墓补偿标准。
二、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一)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对1、2、4、6、8、10、13、15、16、17、18、23、24、26、27、29条不予采纳。
1.第1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表述的内容与《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中表述一致,符合相关要求。
2.第2条不予采纳理由:拟征地现状调查工作期限由征收实施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3.第4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表述的内容与《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中表述一致,符合相关要求。
4.第6条不予采纳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程序不符。
5.第8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第三十条已明确。
6.第10条不予采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违法用地处理及宅基地管理办法,《办法》对房屋的公示认定已予以明确。
7.第13条不予采纳理由: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能职责应由其部门明确。
8.第15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中已明确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标准。
9.第16条不予采纳理由:安置对象的认定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对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三审三公示”程序。
10.第17条不予采纳理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未要求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征地补偿的一部分。
11.第18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中已明确安置对象认定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12.对23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中已予以明确。
13.第24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中已予以明确层高的增减按房屋主体补偿单价增减的幅度。
14.第26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的补偿价格已基本满足重置的价格要求。
15.对27条不予采纳理由:《办法》中已明确“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标准补偿”。
16.对29条不予采纳理由:不便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操作。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对9、11、20、21、25、28条部分采纳。
1.对第9条部分采纳理由:《办法》对青苗补偿标准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整结果给予补偿;专业苗木种植地认定审批程序应按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意见为准;青苗补偿面积计算方式《办法》中已予以明确。
2.对第11条部分采纳理由: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与第六章内容较为接近,已调整。
3.对第20条部分采纳理由:《办法》增加了“实行现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实行期房安置的,按不超过12个月支付过渡费”的内容。
4.对21条部分采纳理由:《办法》增加了“如因安置责任单位原因,安置房或集中迁建安置地超过交付过渡期限的,安置责任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按1.5倍支付过渡费”的内容。
5.对25条部分采纳理由:机钻井补偿价格已修改,水塔类补偿计算方式《办法》中已明确。
6.第28条部分采纳理由:《办法》对建议中的部分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已作相应调整。
(三)予以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对3、5、7、12、14、19、22条予以采纳。
1.第3条予以采纳理由: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
2.第5条予以采纳理由:内容表述较接近,逻辑更连贯。
3.第7条予以采纳理由:《办法》中第十五条与第三十六条表述的内容重复,删除第三十六条。
4.第12条予以采纳理由:该意见符合我市实际,已修改。
5.第14条予以采纳理由:该意见符合我市实际,已修改。
6.第19条予以采纳理由: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及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已修改。
7.第22条予以采纳理由:便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操作,已修改。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