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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7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10月起施行。《规定》对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备案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确立了公众参与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其施行为健全政府立法工作体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5年12月20日省政府修正公布了《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31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等活动适用本规定”规定,我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立法相关活动时,应直接适用省级规定。我市《规定》已被上位法替代,应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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