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精神,经深入调查研究,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省人民政府依法颁布实施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规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文件于2021年1月1日起公布实施,已期满3年,与上位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不符,需重新起草发布实施。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永政发〔2022〕24号)的规定,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决策质量,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起草单位于2024年2月21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求<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5月27日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举行听证会的公告,6月28日召开了《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证会,7月1日召开了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略有上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文件标准,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略有上调(详见附件),对应的执行地类系数有所变化。
(二)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有所变化。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公布的内容为依据,新修订的文件不再另行公布。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标准参照旱地标准执行,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已在《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文件中予以明确。
附件:新修订文件与原文件征地补偿标准比对情况表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