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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 2021-09-08 16:01
  • 来源: 永州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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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运维和应用工作,引领我市政府网站创新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本市政府网站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网站组成。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用户需求和客户体验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打造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政府网站遵循“统筹规划、自主建设、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打造“以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网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府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以下称集约化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指导全市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变更和运维等工作,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政府部门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主办和承办本县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也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

第六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委编办、市公安局是全市政府网站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统一分配的网站管理平台的登录账户和密码,仅限各单位运维人员使用,初始密码需及时更改并定期更换,如因账户密码外泄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 网站开设与整合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应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市级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本单位网站。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各县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者专项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确有特殊需求的,参照政府网站开设流程提出申请获批后,可保留或开设网站。

第十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新开通政府网站,应经本级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按流程申请政府网站域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二)向市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联网备案。

(四)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域名命名规范和管理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开展。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

(二)向政府网站协同监管单位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

(三)完成迁移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四)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

第十三条 未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意,各主办单位不得自行下线政府网站,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应由主办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十四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应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形,要对有价值原网页作归档处理,归档后页面应能正常访问,并在页面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字样和归档时间,探索归档信息和现有信息关联关系。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与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落实;负责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栏目的设置,提出更新要求,协调保障单位;及时公开市政府领导同志信息、文件资料等内容;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积极运用政府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审核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政府部门网站的开办、整合和变更备案事项,并提交省政府办公厅审核。

(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测评标准,完善奖惩通报机制。

(二)负责组织全市政府网站业务培训。

(三)建立政府网站协同联动机制。

(四)建立与新闻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

(五)加强对集约化平台考核监督,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指导和督促承办单位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和保密责任,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和变更备案等事项申请。

(一)明确政府网站主办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科室)、责任人和联络人;及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更新信息。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以及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等规定,做好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和变更。

(三)建立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考核评价制度,编制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分解表,明确栏目维护责任单位、更新频次、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负责网站的内容发布、审核检查、传播推广、信息内容安全和账号管理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对不能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进行优化调整、及时归档。

(一)明确政府网站承办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科室),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

(二)建立人员和账号管理制度。明确网站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和栏目责任人;加强权限管理,确保内容编辑、审核和签发权限分离。人员信息应及时向主办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当日办理人员账号的新增或注销手续。

若同时承办外文版政府网站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

(三)建立政府网站内容编辑、审核和签发“三审”制度,严格内容发布流程管理。政府网站编辑、审核和签发人员应对信息内容进行内容审查和安全审查,发现问题应停止发布流程并及时与信息来源单位沟通确认;信息来源单位通过信息化系统推送的内容,应将编辑、审核和签发流程前置;上级政府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在上级政府网站发布重要信息的,应及时报送并确保内容审核无误;转载使用其他网站信息的,要加强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1.内容编辑人员。围绕中心工作具体承担网站内容的采集、编辑和及时更新工作,准确、完整录入信息字段和内容标签,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要持续优化创新信息发布的展现形式,并按照用户权限及时将信息报至审核环节。

2.内容审核人员。具体承担信息内容、外部链接的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信息内容的优化筛选,并及时将信息报至签发环节。

3.栏目责任人员。具体承担信息内容上网前的最终审核签发工作,对发布上网的信息内容负总责。

(四)建立政府网站日常巡检制度。负责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值班读网审看当日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替换。引发舆情关注或被上级部门通报的,主办单位应及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建立互动交流内容办理制度,规范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网站找错等政民互动渠道的管理。应在政府网站规范、准确添加“政府网站找错平台”标识,安排专人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并在收到转办的网民留言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将答复意见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建立政府网站安全和保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责任和保密责任。对网站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强化安全和保密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七)负责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八)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大数据分析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熟悉政务工作和互联网传播规律,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工作担当的专业化队伍。

第二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集约化平台的建设,具体落实技术支撑、安全保障、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以及管理用户和访问用户账号的统一管理。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集约化平台责任人,落实功能建设、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责任;明确集约化平台运营者与集约化平台上运行的政府网站主办、承办单位的各自职责。

(二)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建立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包括用户账号管理)、集约化平台操作规程、网站改版管理流程、政府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政府网站应急响应、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等制度。

(三)建立政府网站内容抽查监测制度,每季度对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比例100%全覆盖,抽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检查情况,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进行通报。

(四)建立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机制,加强网民留言的受理、转办、催办、初审和上报等工作的管理。收到网民留言后应及时转交并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收到办理单位答复口径和公开意见后,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单位的管理要求:

(一)明确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科室)和联络人;人员信息应报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备案,由主办单位统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人员变更时应在当日更新备案并进行权限调整。

(二)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加强本单位人员用户名、密码和操作权限的管理。

(三)按照网站内容保障责任要求,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主动做好业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

(四)提出设置专栏专题的需求,与主办单位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形成1—2个专题制作计划报政府网站主办单位。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网站年度考评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每年组织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把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完善奖惩问责机制,对考评优秀的网站,推广先进经验,并表扬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考核依据为政府网站检查指标和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省政府办公厅年度网站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和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测评标准;考核方式主要结合第三方测评结果、单位自评报告、日常抽查监测和媒体报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约谈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附件“网页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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