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由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受理,并按本制度依法办理。全市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三条 我市在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申请方式等。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申请形式有当面申请、信函、邮箱、市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应与受理机构电话联系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yzcity.gov.cn/cnyz/zwgk/xbzwgklist.shtml?catecode=bjzfzn),同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应同时出具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当面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名(盖章)认可。
第五条 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部门起草、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办函》,提请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连同《申请表》复印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保存,由此产生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交由牵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办理,该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接受交办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交办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正式复函反馈至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并附书面理由;对因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补正的,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接受交办的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及时报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过程及时限规定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数据局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复函,起草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申请事实、答复结果、救济渠道、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答复书经审查后,按程序报送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加盖“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章”,送达申请人。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自行领取、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条 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所涉材料,包括依申请公开件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办函、其他部门的复函、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政单据、确定受理时间的录音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做到一案一号一档,逐步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