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城镇职工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是多少
A:1、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本统筹地区内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转本统筹地区外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200元。
2、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的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解决,大病医疗互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30万元。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负担。
3、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自负10%,基本医疗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个人自负5%。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手续,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到省内市外医院就医的,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基金支付80%,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5%;(2)到省外医院就医的,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基金支付70%,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5%;(3)转市外医院就医的,应当在就医医院直接联网结算;而回参保地后台核报的,基金支付比就医医院网结少报10%;(4)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