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更不得以此为由给予处分,更不得予以开除。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劳动保护权,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
(7)接受教育权,即从业人员有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8)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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