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4、《关于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食药监注〔2005〕20号)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调剂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制剂配制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剂型范围,同时还应获得配制拟调剂品种的批准证明文件; 3、申请调剂的品种应为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的品种,中药制剂、注射剂(临床急需而市场无供应的盐酸丁卡因、盐酸普鲁卡因小针剂除外)、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仪器设备配套使用制剂品种不得调剂; 4、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运行系统 省级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市政务中心二楼食药监窗口(11、12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79705 监督电话 0746—833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