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现将《〈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
附:规范标语口号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宣传提纲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2月28日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省政府194号令)于2004年11月30日由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1日由省长周伯华以省人民政府第194号令签发颁布,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省政府194号令,特编发此宣传提纲供学习参考。
一、省政府194号令是什么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省政府194号令属于省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依据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对湖南省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户口在我省但暂住外省的公民具有法律效力。
二、省政府194号令是否具有溯及力?
省政府194号令不具有溯及力,其效力从2005年3月1日起开始。此前发生的与省政府194号令相关的行为,只能适用2005年3月1日之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为什么要制定省政府194号令?
我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由于受传统生育观念、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预防管理措施不力等诸多因素影响,我省出现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现象,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为108.0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110.25,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为126.16,2004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抽样调查样本点为121,大大超出人口出生性别比正常值(103—107)范围,属全国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的省份之一。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问题如不及时治理,必将对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及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严重影响。
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需要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转变群众传统的生育观念,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利益导向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保障措施,积极为治理好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在目前情况下,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先进医疗设备已经普及到各种社会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致使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为选择胎儿性别,呈现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特点。预防治理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为选择胎儿性别问题,已成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制定省政府194号令的目的是为了从严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保持我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是我省第一部专门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它标志着我省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省政府194号令是怎样突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
省政府194号令对以下事项作出了制度性规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规定;依法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实行准入和备案制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行查验、登记证明制度;对生育过程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
五、省政府194号令规定在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省政府194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工作的领导机关、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将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省政府194号令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是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各项具体工作的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履行管理职责外,还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省政府194号令的组织、协调工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还要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规定,并对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六、依法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在实施省政府194号令中有哪些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手段的机构和个人,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报告,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检测技术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透露胎儿性别。
(四)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七、宣传媒体在实施省政府194号令中有哪些义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的重要性,倡导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禁止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广告。
八、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哪个机关批准、到哪种机构实施鉴定?鉴定机构负有什么义务?
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鉴定。鉴定机构应当为接受鉴定者出具医学鉴定证明;对于确需终止妊娠的,应当通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九、除医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除医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医疗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项目;(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怎样备案?使用这些设备有何义务?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管理使用该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与操作、诊断人员签订责任书,要求操作、诊断人员对孕妇施行检查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名,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十一、省政府194号令对妇女怀孕、生育期间的全程跟踪服务与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一)规定了基层政府、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和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在全程跟踪服务与管理中的责任。省政府194号令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费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实行全程服务与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单位计划生育专干应当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妊娠14周内填写《孕妇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逐月上门随访;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落实会员联系户制度,及时了解育龄妇女妊娠情况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反映。
(二)规定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条件和程序。省政府194号令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一是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二是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三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四是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同时规定,属于前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属于第四种情形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施术前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并予以登记。
(三)规定了新生儿死亡登记、证明、报告制度。为了防止当事人溺弃、残害女婴,省政府194号令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新生儿的父母出具死亡证明;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予以核查并出具是否正常死亡的证明。
十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需要在哪个机关批准?依法开展终止妊娠业务的机构,在施行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在施术前查验、登记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并存档。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十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健康,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手术机构应当怎样处理?
孕妇患严重疾病,经2名以上医师共同诊断,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健康,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患者要求施行手术。施术后对不具备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十四、省政府194号令对销售、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有哪些规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有关单位不得为个人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终止妊娠药品,真实、完整地登记购买、使用情况,不得将终止妊娠药物出售给不具备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使用药物终止妊娠,必须在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由医生指导进行。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的药物。
十五、省政府194号令对有奖举报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省政府194号令规定实行有奖举报制定,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实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
十六、省政府194号令对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省政府194号令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一系列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外,对有该违法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使用超声诊断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而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七)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材料的,按照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理,并对施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八)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出具有关虚假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认真学习宣传省政府194号令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将导致总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并对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从而最终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194号令,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具体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省政府194号令的重要性,把省政府194号令列为2005年普法的内容,将学习省政府194号令作为2005年公务员岗位学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和本系统认真学习省政府194号令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使之能够正确实施省政府194号令。宣传部门、各类媒体要全面、准确地宣传省政府194号令的精神实质,宣传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的重要性和出生人口性别构成失衡的危害性,不得有意炒作。
十八、自觉履行职责,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要自觉履行省政府194号令规定的职责,对B超、染色体检测仪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的购置、使用,加强管理;对医疗技术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忧患意识教育;对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程序,加强管理;对妇女妊娠和生育的全过程,加强服务与管理;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购买和使用加强管理。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对医疗、终止妊娠药品的批发与销售、出版物、广告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十九、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必须标本兼治,在从严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同时,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积极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新型婚育观念,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认真落实对计划生育女孩户的奖励优待政策,尽快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改变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市政府
政务要闻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政府数据
幸福永州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