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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委[2007]16号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 2009-11-24 10:56
  • 来源: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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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2007年8月3日)
    第一条  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关系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非合法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进行与违法生育有关的假医学鉴定、出具假医学证明的;
    (四)组织、唆使他人或参与围攻、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人员的;
    (五)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躲藏、逃避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条  对于在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工作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
    第七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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