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2007〕12号
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6〕22号和湘发〔2007〕6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2007年7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精神,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了三亿多人,全省少生了三千多万人,我市少生了二百五十多万人,大大减轻了经济和社会压力。因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全市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各部门必须清醒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2.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是好的,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低生育水平存在反弹的现实风险。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重视不够、基层基础工作不牢、执法执纪不严、部门配合不力、性别比居高不下和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正视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决定》”,坚持强基础、上水平的工作思路,尽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促进永州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目标任务:“十一五”期末,全市总人口控制在590万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均控制在6.5‰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稳定在88%以上,出生性别比逐年下降、直至回落到正常值范围,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初见成效。
三、依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5.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要细化行政执法责任,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制定考核追责办法,严格依法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7.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以司法强制权作保障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的办法和措施。县区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计划生育法庭,实行审执带动、经费财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的运作方式,增强执法效力。
8.治理生育环境,整顿生育秩序。对1990年1月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违法生育的对象,一律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多生育者,一律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同),不得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已经当选和担任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违法多生育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对违法生育社会影响广、负面作用大的知名人士、工商业主,要依法严肃处理到位,对其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的在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1990年1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单位因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导致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除对该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必须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对违法生育对象处理不到位的,按行政管辖范围追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失职责任,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经查实,一个县区(管理区)有1起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处理不到位的,追究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的责任;有2起隐瞒不报、处理不到位的追究县区(管理区)党委书记的责任。如果党政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委不如实向党委、政府汇报,追究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委主任的责任。
9.对群众举报违法多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必要时应做亲子鉴定或生育现象鉴定。经鉴定举报属实的,鉴定费、差旅费由被鉴定者本人承担;经鉴定不属实的,鉴定费、差旅费由要求鉴定的单位承担。对事实基本清楚,组织上决定作亲子鉴定或生育现象鉴定,本人接通知后15日内拒不参加鉴定的,视为违法多生育子女给予行政处分。
四、健全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0.农村居民、城镇没有固定单位的纯居民夫妻双方承诺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服务,主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个独生子女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11.农村两女户落实绝育措施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3000元;其父母双方年满60周岁起,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
12.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初中升高中录取时给予10分的优惠加分;考取全日制重点本科以上学校的,每人由所在县区奖励2000元;参加农村新合作医疗每级住院补助的标准提高10%;凭《独生子女证》或两女户《结扎证》享受免费预防接种。
13.农村在分配被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它集体收益时,独生子女应增加一人份额;在落实水库移民区扶助资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及前款之规定时,对违法生育者必须履行完法律责任后才能享受。
民政部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和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家庭要给予优先。
14.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活动,广泛向社会募集资金,建立扶助基金会,关爱女孩,救助贫困母亲。
县区(管理区)应建立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发症扶助基金,解决节育措施并发症患者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困难。
15.创造条件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工作。民政部门的基层福利、养老机构,应将实行计划生育的孤寡老人优先集中供养。实行计划生育的孤寡老人逝世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吊唁。
五、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16.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方案。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机构改革时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保留、性质不变、人员适当精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与政府其他工作人员一样列入财政预算,按月打卡发放,不得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在农村建立健全“乡镇负责、依法管理、奖励扶助、村民自治”的工作机制。在城镇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的工作机制。
17.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十一五”期末村(居)民自治合格村达到80%以上。村(居)委会确定专门人员具体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落实节育措施作为控制人口数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签订计生协议和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中,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
18.选好配强行政村、社区计划生育专干。村、社区计划生育专干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村支部书记工资待遇的80%,由县区财政实行统发。连续10年或累计15年担任村计生专干退休后,应享受退休的村支部书记同等待遇。
六、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19.按照“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推行县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重点搞好县区技术服务站和48个乡镇中心服务所建设,将村级计划生育“三位一体”服务阵地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解决。县、乡两级计生技术服务站的建设投入应纳入县区公共财政预算,及时添置更新必要的医疗设备。
20.县区(管理区)、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下列服务实行免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培训教育;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和生殖道感染普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供应。
21.倡导和鼓励科学婚检,民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在婚姻登记、发放生育证时,应向育龄妇女宣传科学婚检知识,引导新婚夫妇自觉主动参加婚检。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县区计生技术服务站应开展优生遗传检测。
22.加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建设,每个技术服务所应有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资质的技术人员。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村入户工作。
七、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强化计划生育管理
23.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市、县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定编3-5名;城镇社区应按照每6000人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干的标准,从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家工作人员中选拔优秀人员配齐配强,加强城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自治中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24.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落实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待遇”。对流入人口将其纳入本地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让其享受本地市民的同等待遇。现居地应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查环查孕等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
25.建立流入人口“街道组织、社区服务、业主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业主的责任;加强对城市社区计生专干的业务培训,加快建立和充分利用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八、明确职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
26.建立统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决策机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人口计生的政策前应主动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对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一次清理,凡不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条款必须予以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兼容问题。
27.落实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职责。公安部门应将已婚育龄妇女迁入、出生入户情况定期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为非城镇街道办事处户籍的人口办理在城镇购置的房屋产权证时,应严格登记造册并定期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应严格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登记造册,定期通报。民政部门要严把婚姻登记关,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在建项目法人的计划生育责任,督促其管理好项目工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卫生部门对计生技术人员的资质和各项医疗许可,在法定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纳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不能享受民政、教育等方面的奖励优惠政策。为了加强对综合治理部门管理考核,市有关部门对县区垂直管理部门进行单项考核,实行市垂直与县区双重管理,年终考核排名,实行奖罚兑现,防止综治工作流于形式。
28.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性协作配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横向和纵向考核制度。市县两级与行政首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综合治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向同级人大或者政府常务会议述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29.严厉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严格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制度,每月向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一次。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接诊孕、产妇时,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把关,造册登记,并及时通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把终止妊娠药品进货、销售两道关口,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出售终止妊娠药品,违者依法从重处罚。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持证怀孕妇女的全程优质服务,从源头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持证怀孕妇女孕情跟踪服务列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持证怀孕妇女孕情消失的,都要采取倒查法弄清原因,杜绝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事件的发生。
30.严格规范对“两非”行为人的处罚。对从事“两非”的医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权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按照《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直接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永久性禁止行医,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从严追究。对组织、介绍他人实施“两非”行为的同案工作人员,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按照《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对举报典型“两非”案件线索经查实的,在县区奖励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每例再奖励5000元。
31.违法生育妇女住院分娩的医药费用不能列入“生育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所有分娩妇女平产和剖腹产医药费用在“生育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时,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按规定核报。
32.各级纪检监察、卫生、公安、药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联手出击,抽调专人,成立打击“两非”联合办公室,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并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九、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33.必须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34.由县区(管理区)长(主任)担任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县区(管理区)党委和县区政府分别确定一名副职任副组长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常委联系县区(乡镇)、副市县区(管理区)长(主任)联系部门和乡镇联系村的“三级联包”责任制。地方和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降类,联系领导与降类的地方和部门一样,实行“一票否决”。
35.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县区(管理区)、乡镇、场、街道办事处
①没有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中两项以上(含两项)主要指标或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率比年初下达的指标下降5个(含5个)百分点以上的;
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或因违法行政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
③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④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中存在严重干扰行为的;
⑤同一考核年度中,县区有2个(含2个)以上所辖乡镇(场、办事处)被列为一票否决的。
(2)市、县区(管理区)国家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①所属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
②雇请的临时工在雇用期间违法生育的或躲生的和为违法生育提供躲避场所处理不到位的;
③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综合治理单位在省年终考核检查中因该部门工作原因而被扣20%以上的分值的;
④自1990年以来,对所属违法生育对象没有按政策处理到位的。
3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并在政治、生活上关心他们。对县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在任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省考核评估连续保持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符合条件者,优先解决职级待遇。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由单位出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7.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市级在2005年人均0.95元的基础上,每年人均增加0.51元,到2010年达到人均3.5元。县区(管理区)在2005年人均3.05元的基础上,每年人均增加1.39元,到2010年达到人均10元。其中:双牌、江永、新田县和金洞、回龙圩管理区每年人均增加不得低于1.69元;祁阳县每年人均增加不得低于1.09元;其他县区每年人均增加不得低于1.39元。乡镇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除上级拨款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外)每年人均不低于1元。县区(管理区)财政单列城镇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并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市、县区两级计生协会活动经费占同级计生事业费的比例不得低于6-8%;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和科技经费不得低于同级计生事业费15%。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经费除明确规定由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和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之外,均从县区(管理区)人口计生事业费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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