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08-75002
永州市新闻出版局文件
永新出〔2008〕2号
永州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新闻出版局、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各报刊型内部资料主办单位、各印刷厂:
为落实《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湘新出[2008]95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永州市新闻出版局依据省局下放的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范围,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单位、报刊出版单位、报刊型内部资料编辑部、记者站的设立及新闻采访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引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从事新闻出版活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期刊管理规定》、《报纸管理规定》、《记者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管理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审批,审批完成后,报省局备案。
3、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含出版物专项)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企业设立的初审,同意后并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500万元以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地址、住所变更、注销或者兼并其它印刷经营者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500万元以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年检、年审、换证工作。
6、负责统筹规划本行政域内印刷企业的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
7、负责实施、检查、督促本行政域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贯彻执行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
8、负责本区域内对印刷有关规定禁止印刷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法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查处。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在印刷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上报省局吊销许可证。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3)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5)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在印刷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按照法律相关程序吊销许可证。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1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印刷品在印刷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出版物物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1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企业擅自保留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或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报刊型内部资料管理
13、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型内部资料的出版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单位报型内部资料准印证的核发,核发后及时报省局备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办刊型内部资料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
1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所办报型内部资料更名的审批,审批后及时报省局备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所办刊型内部资料的更名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
1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出版或更名的报刊型内部资料的登记注册工作。
1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型内部资料的年度审核工作。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刊型内部资料编辑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年度审核;未通过年度审核的,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刊型内部资料:
(1)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报刊型内部资料的;
(2)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报刊型内部资料的;
(3)用“××报”、“ ××刊”、“ ××杂志”等字样,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未完整刊印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
(4)社会上征订发行,收取费用,刊登广告,传播到境外,拉赞助或从事有偿经营性活动,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5)载有宪法、法律禁载内容的。
三、报刊管理
19、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出版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的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2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评比、评优工作的审核工作。
22、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刊出版单位,报请省局同意,由省局以指定管辖的方式,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局吊销报刊出版许可证:
(1)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刊的;
(2)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的报刊,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名称、刊号的。
23、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刊出版单位,报请省局同意,由省局以指定管辖的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报请省局吊销报刊出版许可证:
(1)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名称、刊号的;
(2)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
24、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项目的期刊出版单位,报请省局同意,由省局以指定管辖的方式,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刊出版单位,报请省局同意,由省局以指定管辖的方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报请省局吊销报刊出版许可证:
(1)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开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2)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登记地,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3)报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刊,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4)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5)报刊出版单位未按规定缴送样本的。
26、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的,擅自从事报刊出版业务的,假冒报刊名称出版报刊的,依法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刊出版单位,报请省局同意,由省局以指定管辖的方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2)报纸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3)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4)违反规定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
(5)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6)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7)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8)违反期刊封面标识规定的;
(9)违反规定出版期刊增刊、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10)报刊休刊,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11)报刊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12)报刊违反规定发表或摘转有关文章的;
(13)报刊未按规定刊载版本记录的;
(14)报刊一号多版,一号多刊的;
(15)报刊刊登有偿新闻的或者以采编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6)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四、记者站、记者证管理
28、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记者站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9、负责省级报社和市级党报社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记者站的审批,审批后及时报省局备案。
3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的登记注册工作及有关变更项目的登记手续。
31、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在注册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予以公告。
3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在登记后三个月内未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的,注销其登记并报省局备案。
3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记者站的年度审核工作。
34、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或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予通过年度审核。
35、对本行政区域内未通过年度审核的记者站,注销登记并报省局备案。
36、对本行政区域内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37、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记者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38、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记者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39、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40、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社申领记者证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局审核。
41、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访秩序,严肃查处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记者或假新闻记者以采编报道为名或以批评曝光为由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牟取不正当利益、摊派发行报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审读工作
4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和报刊型内部资料的审读工作。
43、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编发审读简报,寄送有关单位并报送省局。
44、每半年向省局提交一次审读工作报告。
45、定期调阅、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各新闻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湘新出[2008]95号文件和永州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严把出版内容,立足行业实际,办出报刊特色,规范从业行为。严格出版印刷规程,按法规办事,遵守行业道德,自觉接受市新闻出版局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为推动永州市新闻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而努力。
永州市新闻出版局(签章)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 行政审批 委托管理 办法 通知
永州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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