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4/2021-1457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改革创新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1-00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21〕33号 |
YZCR-2021-00003
永政函〔2021〕3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将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49号)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市级规定权限内的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村庄或集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建房涉及的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审批台账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市人民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运用审批权力,依法依程序进行审批,坚决防止在审批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事项,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