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4/2021-1456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规范认定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1-00006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21〕9号 |
YZCR-2021-00006
永政发〔2021〕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18〕1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