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4/2020-0243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应急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0-00006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20〕9号 |
YZCR-2020-00006
永政发〔2020〕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明确一名副县区长(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督促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形成闭环,全面提升本地区消防安全风险治理能力。
2.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专兼职机构,将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和业务工作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牵头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管理对象负责人的培训,提升会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问题的能力,并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全力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3.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应依规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备案。此外,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管理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坚决杜绝消防安全无人管的现象,特别防护期期间责任人或管理人必须在岗在位,并主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监督。
4.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县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和政务督查等范畴。依据省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工作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亡人火灾和社会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由政府组织,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协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倒查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并根据责任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5.强化消安委统筹协调职能。各县区要成立由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市、县区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县区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查考核消防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火灾形势,每半年向重点行业部门通报1次行业系统火灾情况和突出问题。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负责人兼任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6.固化消防监管执法模式。市、县区住建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建设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承担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审批结果要与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依法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消防救援机构重点监管之外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开展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7.建立消防执法协作机制。对涉及亡人火灾和社会有影响的火灾,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要建立协作调查机制,加强协同合作,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协作工作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交警、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建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共享相关执法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三、健全消防安全防控体系
8.加强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定期召开整改协调会,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建立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立本地区不放心的区域、场所和单位台账,在重点时段和特别防护期,采取严看死守、强制措施、救援力量前置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9.加强消防安全信息化管控。各地要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利用物联网技术和视频监控系统,融合消防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统筹城市大数据和平安建设数据,通过开发个性化功能,建成县域火灾防控中心,提升城市火灾风险预判预警能力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风险管控的精准性。
10.积极发挥市场管控作用。各地积极发挥市场推动作用,将消防安全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利用信用惩戒倒逼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消防安全风险管控的威慑力;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把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发放,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四、夯实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11.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补短板、强弱项、管长远”的原则,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城市消防站不足的,要合理规划,加大投入,推动小型消防站的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消防用水。
12.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人社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新闻、通信等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宣传。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191号)要求,加强消防科普基地建设,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利用三年时间对城乡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普训,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消防安全素质。
五、构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13.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积极解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转型升级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把政府专职消防员作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二梯队力量建设,根据任务和形势需要,增加招录人数和经费保障。为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突出专业性和实用性,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配齐山岳、水域、化危事故、地质灾害等专业综合救援装备,加强森林火灾、抗旱排涝、战勤保障等特殊装备配备,加快基础训练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能,各地强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集中调度指挥,对各类应急事故处置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14.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各县区要将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因地制宜,整合力量,所有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村组建立志愿消防队,大型石化企业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在本地区形成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为辅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各地要依托消防救援机构建立高效的指挥平台,进一步完善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办法,推动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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