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158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0021 | 信息时效性: | 废止 | 文号 : | 永政函〔2015〕166号 |
YZCR-2015-00021
永政函〔2015〕16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IV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严格控制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公告《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4月14日第27号《公告》、《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2011〕39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永州市辖区内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IV排放标准。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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