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154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0011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5〕10号 |
YZCR-2015-00011
永政发〔2015〕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永州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柳子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永州市零陵区解放南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永州市老埠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以及所涉及的历史街巷整治、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居民疏散等相关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国家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明确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城(乡)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原则。严格执行保护规划,政府统一规划设计,通过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式组织实施。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严禁大拆大建。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在政府的统筹组织下,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承租人,下同)修缮、管理、维护的责任,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
(三)坚持保护风貌、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修缮、改善、疏散”的总体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既要加强对历史建筑外观的整体保护,也要加强对其所承载的文化进行保护,尤其是对居住在历史建筑内的“人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保存和延续历史街区的文化,保存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特点。
第四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对《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审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市发改、财政、住建、文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园林、旅游、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保护和修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修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组织相关部门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违法建筑,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资金,建设和筹集居民搬迁定向安置用房,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现存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建筑以及其它历史居住人口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建立管理数据库,对房屋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房屋修缮,街巷整治数量,人口疏散计划,工作进度安排,资金及房源安排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筑的保护和修缮
第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主要通过翻修、改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等方式进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修缮,必须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才能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二)与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材料、构造特征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三)保存街巷肌理、传统院落的原有格局。
(四)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修缮施工应当使用传统材料,采取传统做法,保持传统形式,修缮后应当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的要求,符合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应当按《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
(二)历史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要保留历史原貌。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房屋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
(一)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服从产权人对房屋的管理,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
(二)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直管公有房屋由政府出资进行修缮;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出资进行修缮;私有房屋由房屋产权人出资进行修缮。
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结构相连不可分割的,或因公有房屋修缮后影响私有房屋使用,需与私有房屋同步进行修缮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修缮,政府或单位自管房产权单位给予一定补贴;对街巷两侧外立面整修需要私有房屋产权人配合进行修缮的,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对于私有危险建筑,产权人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进行修缮,对修缮确有困难的,经办事处、社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分特困户和一般困难户,公布修缮补贴经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认定,政府分别给予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三)房屋修缮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院落的外貌、边界,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严重破损和危险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
公有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修缮改造时,房屋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需临时腾空房屋或搬迁。
私有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私有房屋确属危险的,要及时下达危房解危通知书并监督房屋产权人限期进行修缮改造。对影响公共安全、房屋产权人拒不进行修缮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实施单位代为修缮,修缮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承担。
第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应将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建筑,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影响城市景观及公共利益的临街违法建设必须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由政府组织拆除。
第十二条 直管公有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组织办事处、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和宣传动员工作,对申请保护修缮的居民进行登记并结合居民修缮申请情况,签出审批意见,明确详细保护和修缮实施方案。
(二)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应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协议。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协议内容应包括:房屋修缮的实施主体、出资方式、修缮方式、质量要求、施工工期、违法建设拆除要求,房屋修缮后的维护和管理,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会同文物管理部门,根据院落、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现状,纳入年度修缮工作计划。
(四)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是否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进行评估和验收;由房屋产权人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产权人修缮房屋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章 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
第十三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街巷传统风貌和肌理,不得改变原有尺度和走向;确需改变的,应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街巷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时应当在不改变宽度的前提下同步敷设市政管线,并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费用标准:
(一)因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确需实施搬迁的,政府负责居民和单位的搬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二)院落外的基础设施改造费用由政府承担。
(三)院落内的基础设施改造费用,包括材料、人工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统筹协调历史文化街区清洁能源改造、环卫设施改造、架空线入地、街巷外立面整修等各类市政改造和环境整治工程,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避免重复施工,减少对居民生活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 居民疏散
第十七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居住的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依法组织征收,居民应当按规定搬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等不合理使用的建筑。
(二)修建市政道路或引入市政基础设施需拆除的房屋。
(三)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无法实现原地重建的筒子楼、简易楼或中式楼。
(四)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确需拆除的其他房屋。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公有房屋承租人愿意腾退房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组织办事处、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宣传动员,对提出腾退申请的房屋承租人进行登记。
(二)房屋产权人与申请腾退的承租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人可以用房屋直接安置承租人或实施登记轮候安置。
(三)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产权人。
对公房院落腾退部分居民后剩余的承租人,产权人可将其调整到其他院落安置,变更租赁合同,并适当改善承租人居住条件。
第十九条 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搬迁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由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与产权人协商收购其房屋。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和承租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购买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承租的直管公有房屋的,购买人应当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对承租人妥善安置,再与产权人签订公房补偿协议,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公房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各区办事处、社区可组织、协调直管公房院落承租人与购买人进行集体协商收购,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政府负责制定鼓励直管公有房屋流转具体办法,市直相关部门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单位自管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组织承租居民进行疏散。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搬迁的居民,市、区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或筹集定向安置房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应当优先安排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双方通过评估和协商方式确定补偿价款,政府不再提供定向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
具体安置办法由政府按照居民原住房面积结合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对腾退后的房屋进行修缮后可以安排其他院落的居民居住,也可结合历史文化街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相关产业。腾退后拟拆除的建筑在拆除前应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保护和修缮的相关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未按《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过程中,需要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临时搬出或腾退房屋的,由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决定的行政机关,按修缮的补偿方案依法给予补偿;房屋产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出的,由决定修缮的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作出对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房屋使用人拒不腾退的,由决定修缮的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作出修缮行政补偿决定,并解除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房屋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在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前提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