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070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交通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0010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3〕31号 |
YZCR-2013-00010
永政函〔2013〕3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永州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方便群众出行,树立永州中心城市公共交通良好形象,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1〕4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整顿永州中心城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和故意绕道行驶,对违反规定的,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对当班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延期注册。
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出租汽车必须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二、三轮摩托车)经营活动,非出租汽车不得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标识。
四、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应遵守交通法和城市客运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应按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站点规范停靠。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城市客运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应城市客运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以及暴力抗法、带头闹事、聚众闹事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