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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0698 发文日期: 2013-03-2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规范认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0009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3〕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2013-03-22 15:5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3-00009

永政发〔2013〕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要求,现就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三、征地补偿区域以县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零陵区、冷水滩区征地补偿区域(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的规定,《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0〕2号)同时废止。

《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施行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

附件:1. 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

      2. 永州市冷水滩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

      3. 永州市零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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