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以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为例外。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土地、矿产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46-12336,各县区代码:冷水滩1,零陵区2,祁阳县3,东安县4,双牌县5,道县6,江永县7,江华县8,宁远县9,新田县10,蓝山县11,金洞管理区12,回龙圩管理区13,经开区15)。
(2)接到国土资源投诉举报,应当分类分情形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应当首先对所收到的举报投诉线索进行甄别,判别是否属于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A.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及时组织进行核查处理:
B.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转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转交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属于应当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投诉举报线索,如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收到应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等,应当转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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