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原因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征地程序由原来的“先批后征”调整为“先征后批”,为此,迫切需要出台与之相对应的新的征收补偿安置文件。
二、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
4.《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三、修改内容
1、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2、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九条修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十条修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十一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5、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十二条修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
6、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十三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7、删除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的相关规定。
文件其他内容及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