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7〕21号)文件施行以来,对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务院、省对行政规范性文管理提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明确指出,各地各部门要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我局组织修订了《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细化,使其更具实际操作性,对于推动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高质量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
(二)起草修改过程
(一)指定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起草文件。该科室在《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7〕21号)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上位法规、规章、文件精神,起草了《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经1名市政府法律顾问、2名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协助审查后,形成文件征求意见稿。
(三)向县市区司法局和35家市直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初稿)》。
(四)市司法局党组就《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初稿)》进行讨论,最终形成《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五章,包括总则、起草和审查、决定和公布、监督管理、附则,共三十条,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针对实务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性不准的问题,《办法》第二条正面定义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又从反面列举了不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几种情形,确保应管尽管。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办法》第六条列举了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第七条列举了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内容。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及程序。《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公布的具体要求及各个环节要遵守的程序。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期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了事后监督审查制度,一是系统内通过备案进行的监督,二是系统外通过异议审查进行的监督。形成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始有终”的闭环管理。
四、新老政策差异
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文程序、备案监督程序作出了全面规定,与原文件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有六大主要变化:
(一)明确了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几种情形;
(二)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
(三)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前置审查范围;
(四)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涉企文件时,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五)对听证代表中公众代表人数提出了具体的比例要求,要求听证代表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公众代表;
(六)明确了合法性审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