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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解读《永州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
  • 2022-07-20 15:4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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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快大数据部署,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深化大数据应用,运用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是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公众负担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大力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释放政务数据资源红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2017年湖南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发〔2017〕34号),试行完善后,于2020年11月28日发布了《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编制了《永州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将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起到指导性作用,改变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无据可依”的历史,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政务部门间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文件起草过程

1.起草:《办法》是立足于我市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工作的管理现状,主要依据《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起草了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参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制定了《办法》的初稿。

2.论证:《办法》的初稿征求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电子政务科、大数据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直属机构)的意见,经讨论研究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2021年6月18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就征求意见稿向35个市直单位和14个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征求了意见,2021年8月17日完成了各单位意见的收集工作,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汇总,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

4.形成代拟稿:综合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初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法规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2年4月26日,市司法局对《办法》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局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2年6月2日,市政府办组织36个市直单位召开了一次审议会对《办法》进行研究审议,会议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2年7月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文件依据

1.文件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2.文件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3.文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4.文件四:《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5.文件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8号)

6.文件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41条,包含总则、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各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名词术语定义、政务数据管理原则。明确了政务数据的主管部门、政务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包括编制政务大数据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三章目录管理。包括政务数据目录的管理要求、发布机制、目录分类、目录编制要求、目录的审核汇总和更新机制。

第四章政务数据的整合和共享。主要明确了政务数据资源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的要求、政务数据共享类型的划分、政务数据共享的细则以及适用范围和校核机制等。

第五章开放应用。包括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原则、开放类型、开放平台和清单、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的规定、探索政务数据市场化运营机制等。

第六章安全保障。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网信部门、政务部门的安全职责,政务数据开放申请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制度、政务数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第三方监督机制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务数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则。对中央、省驻永单位,我市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作出了规定;说明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政策特点和创新举措

《办法》对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具体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对政务数据资源的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将提高全市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认识,规范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设施建设、信息采集标准、共享使用程序、运行管理职责,加大安全防护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协同,逐步解决“想要的数据找不到、找到的数据联不上、联上的数据不能用、能用的数据没更新”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助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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