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办事流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2021年8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将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做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进一步强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40号)要求:“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依法依规向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乡镇和村(居委会)下放一批行政权力。”
二是有效落实相关部门文件规定。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地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审批。”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49号)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前,各市州政府可将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三是顺应群众期盼。目前我市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办事流程较为复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审查通过后,为节约行政成本,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批打捆组织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尔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办事流程较多,所需时间较长,严重影响村民建房的时效性,人民群众意见较大。下放权力后,办事流程大幅缩减,办事效率大幅提高,较大满足群众需求。
二、《通知》明确审批范围是什么?
《通知》要求,将市级规定权限内的村民建房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县级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村庄、集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不属市级审批权限,自然不在委托之列。比如说,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自然无权委托。
三、《通知》在哪些方面得到了优化?
一是减少审批环节,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原来要报到市人民政府审批,现只需报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减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两个较大的环节;
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审批环节的减少,审批时限随之压缩,再加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来要打捆上报,下放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逐个审批,审批时间也将大幅下降。
四、如何保障《通知》的实施?
一是对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市人民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运用权力,依法依程序审批,坚决杜绝在审批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指导监督。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湖南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制定工作规范,做好各地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通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