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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管执法局解读《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 2021-08-31 16:0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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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出台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中心城区市民汽车的保有量持续增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对滞后,“行车难、停车难”已成为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市品质的提升,降低了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此,今年,市人大和市政协将解决停车难问题作为督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向市政府提出。市委、市政府将缓解车难问题列入今年全市10为民办实事之一。市委书记、市长多次亲自指导、亲自过问、亲自督办。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作出了规定,但是我市至今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对此予以规划。因此,为确保我市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有据可依,有必要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过程

起草依据:一是法律法规方面: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二是参考借鉴省内市州的政策文件:《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娄底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

起草过程:今年2月上旬,接到起草工作任务后,我局局长牵头组织专班,制定起草方案,并邀请司法、发改、财政、交警、城投等部门赴云浮、湘潭、娄底、岳阳、常德、郴州学习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迅速制定了《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后简称《办法》)。而后,3次组织三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就办法及停车场建设工作征求意见3次组织县市区城管部门进行研究修改。依据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4月21日,就《办法》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市直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召开论证会,对停车管理的重点问题充分进行了论证5月18日,组织人大代表、律师、市民代表、市直单位人员代表30余人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将采纳情况向社会公示。5月20日,我局按照政法、司法部门要求,委托社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对《办法》进行了评估。7月7日,刘卫华副市长召开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后又征求了意见,充分吸收采纳,进行了完善。2021年84日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进行了审议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场管理、附则,共四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停车场定义、政府及部门职责、管理原则等;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规定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竣工验收、临时停车场建设、停车场备案等;第三章停车场管理规定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相关管理规定等;第四章附则明确本《办法》扩展适用范围、施行日期。

四、几个重点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智慧管理、公益优先、市场运营、方便群众基本原则。

2.关于停车场的概念和类别

依据省及借鉴长沙、湘潭等市对停车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并划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公交车、道路客货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

3.关于全市统筹推进、智慧管理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明确市城管执法部门为停车场管理部门,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一网通管、智慧管理的模式。

4.关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参照《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的意见及长沙、郴州、湘潭、岳阳等地的停车管理经验,对三区、市城管执法局其他市直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5.关于新建停车场的同步”要求

《办法》明确:新建建筑项目和住宅小区应当按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6.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停车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符合规划审批条件的自有土地、待建工地、边角空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建设的临时公共停车场,可以依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7.关于智慧停车的信息管理

《办法》明确: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停车场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名称(姓名)、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停车信息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8.关于小区停车场的管理

依据长沙市、广州市等地规定,充分体现共享共治理念,明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应依法出租,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租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要求承租的,应当优先。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的车位、车库向社会开放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

9.关于差异化、超时收费管理

从以人为本、保障供给、便于管理出发,依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异化、超时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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