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全省统筹模式及责任主体的问题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规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模式可在“六统一”和“五统一、一调剂”两种模式中选择。我省采取第二种模式,即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州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基金收支、监管及工伤职工待遇保障的主体责任主要在市州。
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起步早,政策较为完善,工作水平一直较高。2008年年底,出台《永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于2009年1月正式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2009年印发《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确定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总体统筹管理模式,具体遵循“六统一”、“五明确”管理原则(“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经办程序;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五明确”即:明确规定行政、经办工作职能;明确基金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参保属地管理;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风险和压力分担;明确建立奖励机制)。2013年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精神,印发《永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保缴费、工伤治疗康复、待遇审核、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标准做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2014年,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小额工伤”实行快速处理程序的通知(试行)》,对金额较小(1000元以内)、事实清楚、没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进行快速处理。同年,印发《永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方案》,有效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2016年,全市为更好适应省管县财政体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永州市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严格规范工伤认定鉴定程序,下放工伤待遇部分审批权限。
我市工伤保险实施省级统筹以后,将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将更有力提升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
二、关于统一参保对象和参保范围的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上法定的参保对象,工伤保险应该做到应保尽保全覆盖。另外,有几个群体参保问题也说明一下:
一是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保问题。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我市已先行先试的将上述人员纳入到了工伤保险保障范畴,但是目前还未实现全覆盖。为此实施方案在“统一参保对象和参保范围”中规定:“稳步推进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全覆盖范围,促进工伤保险待遇的公平。
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和快递小哥、滴滴司机、平台直播、微商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社区、村委会、公益性岗位、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因国家相关工作尚在试点阶段,具体政策尚未明确,我市将按照人社部和省厅的部署和政策规定积极贯彻落实。
三、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缴费基数的问题
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费率问题,经测算,确定了全省八大类行业基准费率为 0.6%、0.9%、1.2%、1.4%、1.7%、2.1%、2.4%、2.6%,项目参保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8‰。我市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费率标准执行,并严格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费率上浮和下调。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阶段性减负降费政策继续执行到2022年 4月30 日,我市累计基金结余超过48个月,本次降费50%,为全省降费比例最大市)。项目参保费率可参照费率浮动办法进行浮动。关于缴费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因此,工伤保险费征缴关键是要核实单位工资总额。当然,全市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权益登记时要明确个人的缴费基数,可以按照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300%进行拦头保底,后续征缴基数和待遇核发基数将逐步按照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保持一致。
四、关于统一工伤职工待遇政策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政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核定基础。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以前,我市对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行省级统筹后,我市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这将实质上提高我市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
五、关于市州基金统收统支的问题
一是统收。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统收是指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征缴职责划转后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具体职责边界、工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我市目前已经建立社保费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财政、税务、人民银行永州中心支行、银监局永州分局等部门按分工抓好落实。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统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由市州财政专户统一拨付至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本级、各县市区、管理区、永州经开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出工伤保险基金。市州整体出现基金缺口可通过费率上浮和申请省级调剂金予以解决,省级调剂金不直接对县市区进行调剂。当我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出现支付困难时可向省里申请使用调剂金保障工伤职工工伤待遇。
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实行统收统支12年,相关工作运行稳健。
六、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职责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后,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市州内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从目前工作实际来看,我市每年的工伤认定案件平均约为3000 件左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人员编制平均为3人(其中1人驻村担任乡村振兴工作队长,实有人员仅2人)。因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难以承担全市的工伤调查和认定工作。为此,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规定: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及管理区、永州经开区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须报市人社局进行备案。这也符合“基金上统,工作下沉”的统筹原则。同时,市人社局加强县市区工伤认定的指导和监督,对工伤认定采取备案、抽查、联合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同时,明确了市人社局对于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进行审核备案的监督管理措施。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办理省本级参保驻永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受理、资料收集、递送及再次鉴定结论的送达工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关于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问题
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关键是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这也是省级统筹的具体内容之一。为此,实施方案明确: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统一经办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省级集中管理、工伤保险待遇联网结算。目前,我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全力推进,已经统一使用现有的“核三”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