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近日印发,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提请市人大适时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市2018年已经成功创建省文明城市,2020年成功入围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精神文明法治化、常态化建设,制定出台《条例》很有必要。一是新时代有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文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通过立法形式进行推进十分必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文明”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形式,通过立法形式体现十分必要。二是现实中有需要。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过程中,一方面,市民闯红灯、不走人行道、上车不排队,车辆乱停乱放、不礼让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不走非机动车道,居民小区乱贴小广告、乱扔垃圾、乱摆乱放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交通、城管、公安交警、住建、市场等职能部门在文明建设执法过程中存在各自执法不能形成合力、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化的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三是外地有借鉴。目前,省外已有贵州、河南、甘肃、北京、深圳、厦门、杭州、青岛、武汉等多个省市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省内已有长沙、张家界、岳阳、郴州等地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这些条例的出台对各地文明程度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各地的立法经验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参考借鉴。
2、《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在《永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发现国家、省对垃圾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9月1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理念,分类指导,加强全链条管理。2020年9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2020年7月7日,陈文浩副省长主持召开了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推进会,强调各市州要加快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原则上2022年底前地级城市要全部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所以将原来的《永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项目调整为《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二、配合市人大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本《条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拟于6月份二审,8月份三审。市司法局与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法规审议等有关工作。
三、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为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永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做进一步调研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