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冷水滩中心城区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起草相关情况解释如下:
一、《意见》起草的原因和理由
自《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文件下发,由于种种原因,冷水滩中心城区一直未出台集体预留生产生活用地等规范性文件,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用地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承诺的预留地,也没有及时兑现,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不解决预留用地问题,就不同意新征地,强烈要求落实预留地。为解决这一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台本《意见》迫在眉睫。根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永府阅[2018]43号)“对集体生产生活预留用地要实行土地货币化变现”的要求,2018年11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冷水滩区政府、市城投、市经投集团对冷水滩区中心城区预留安置用地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
为妥善处理好预留安置用地,先后三次召集市城投、市经投、冷水滩区政府、冷水滩区征收办、冷水滩自然资源局对《意见》进行研究讨论。2019年3月1日市司法局对《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同时,吸纳了市直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几易其稿,最终形成此《意见》。
二、《意见》起草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
该《意见》的起草,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和《永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永政发[2018]12号)等有关文件。
本《意见》主要是对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冷水滩中心城区预留安置用地历史遗留的处理,1.对已办规划用地手续的村民小组予以认可,其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收回;2.对已承诺未办规划用地手续的村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360平方米的标准货币补偿收回;3.对符合条件未予承诺的村民小组,按360平方米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八条,第一条是适用范围,明确仅适用于冷水滩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第二条是适用期限为2005年12月9日至2015年11月23日及对象(人均耕地少于0.3亩),并明确5点处理原则。第三条是明确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预留生产生活用地的处理方式。第四条是预留生产生活用地货币化补偿计算公式。第五条实行货币补偿的申请程序,第六条是货币补偿的实施程序,第七条是资金监管;第八条是施行时间及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