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4]21号)要求,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原则每三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我市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应尽快调整修订。
(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背景和意义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既得利益,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湘国土资办发[2017]277号)的要求,我市依法按程序完成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形成了《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请求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市、县(区)近五年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测算出全省和各市、县(区)调整增幅,确定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控制线。我市根据省厅的要求,划定中心城区征地区域(片),并组织听证,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专家学者和被征地农民等意见,形成初步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市县政府上报的更新成果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征求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全省综合平衡,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是我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规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过慎重研究、多方比较、广泛征求意见后得出的结果,是符合我省征地补偿实际的。
(三)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对象、原则和依据
1、调整对象。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对象为2013年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各市、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土地一致性和差异性,划分若干个征地区片,依据土地区位、类别、产值、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测算出每个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金额。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根据农用地一致性和差异性,将每个市、县(区)划分为若干个征地区域,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综合收益值。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倍数,最终形成征地补偿标准。
2、调整原则。新旧衔接原则,适度提高原则,综合平衡原则,同地同价原则,公开听证原则。
3、调整依据。本次调整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调整中使用的农作物年产量、价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基础数据均来源于各地统计年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等数据来源于各地人社部门。
(四)与原标准相比,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作了哪些调整?
主要有四大调整:
一是区片划分数量减少。本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全市只划分2个区片,与原执行标准划分减少了1个。根据我市县区的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的区片等级,原则上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划为Ⅰ区,其他区域划为Ⅱ区。市(县)年产值标准区片划分数量减少,意味着市(县)内各区片之间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差异性相应缩小,体现了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的原则,更加体现征地补偿的合理性,也更具操作性。
二是补偿标准提高。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是在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整体调整30%后,再对地类修正系数进行了调整,与原执行补偿标准相比,增幅均提高了60%以上。
三是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成。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40%和60%。更好的便于实际操作,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四是明确了基本农田征收的补偿标准。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新的补偿标准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五)如何处理征地补偿新、旧标准的衔接?
为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新、旧标准执行问题,依法保护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的补偿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六)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如何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七)同一个项目跨不同区片征地的如何补偿?
为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原则,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八)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应注意什么?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省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公布的文件,是政府依法征地补偿的法定依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施行后,各市县、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漫天要价,不得以抢建、抢种方式套取补偿费;市县政府及征地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压低补偿标准,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在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我们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规范征地补偿工作。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