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自2003年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一)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受助人员在站期间被发现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受助人员体貌特征、发现经过等情况告知公安机关。救助管理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二)建立寻亲服务机制。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对当前已经滞留在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尽快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及时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通报救助管理机构,同时提示报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查找。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与站内受助人员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同时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
(三)建立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对经快速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经常与其接触、交流,采集其叙述内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信息并及时甄别核实。对交由托养机构照料或已纳入当地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继续开展或委托托养、供养机构协助开展身份查询工作。对有待核实的身份线索,救助管理机构可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认。民政部门要建立滞留人员身份查询激励机制,对查询效果明显的人员或单位给予奖励。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滞留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二、 建立滞留人员多元化照料安置渠道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各地可根据当地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一)开展站内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缺乏护理、康复等专业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场所、开展项目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护理机构,由其承担站内照料工作,形成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制定照料标准、规范服务程序、考核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护理机构负责提供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康复训练等具体照料服务的运行机制。对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其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康复。
(二)开展站外托养服务。因现有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各地可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站外分类托养。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滞留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等具体服务。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参与条件,明确生活照料、医疗救治、日常护理、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审慎选择在资格资质、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等方面能满足滞留人员服务需求的托养机构并签订托养协议。
(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当地无公办福利机构或公办福利机构床位资源不足的,可以委托其他民办福利机构供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后,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工作。
(四)做好滞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通过提供站内照料、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等方式,为其提供符合身心、年龄等特点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不得将其托养至养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要加强区域联动,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县级民政部门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照料。各地要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
三、 保障措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强化部门协作与资源整合,本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原则,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依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民政、公安、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寻亲公告、户籍登记、就业就学、医疗救治等工作,要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稳固工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与媒体的常态化寻亲合作机制,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助人员寻找家人。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滞留人员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将滞留人员情况纳入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参考因素。
(三)整合各方资源。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资源,对符合条件的滞留人员予以供养或托养。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建立或改扩建救助安置场所,集中照料滞留人员。各地可就甄别查询、回归稳固、委托代养、落户安置等工作开展跨区域合作。
(四)加强评估监督。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身份查询、寻亲服务等救助程序。采取站外托养方式照料滞留人员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通过明查暗访、听取各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托养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警示;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托养机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
(五)推进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通报制度。对寻亲服务不及时、回归稳固工作不力、流浪乞讨问题严重,特别是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积极开展寻亲救助服务、源头预防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民政部 公安部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