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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 2017-01-1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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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管〔2014〕148号)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

1.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缴存职工为独生子女,因本人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本息的提取,只须提供还款明细,不再提供房产证和办证费用票据。部分或者全部提前结清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本息的提取,只须提供贷款所购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还款明细,不再提供房产证和办证费用票据。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个人按揭贷款本息的提取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

1.缴存职工在永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其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和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收的转入情况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全市实行统一标准35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综合确定。

3.省内缴存职工来我市购买住房,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

4.降低贷款中间费用,新房一律取消评估及其收费,取消强制性机构担保及其收费项目。

5.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按首套房标准对待。如本次贷款属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房屋套数的核定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房屋套数的核定以2009年1月1日以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提取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一并计算。跨县区工作调动的职工需要在现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套数按缴存职工到现工作地后本人及配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提取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重新一并计算。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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