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精神,在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异地购房提取和贷款政策
在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夫妻双方都在永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市州以缴存职工夫妻和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其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对缴存地在永州以外的职工,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到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异地贷款。
此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不追溯以前。即,发布之日起之后发生的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行为,在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发布之前发生的购房或还贷行为不再追溯。
二、调整非住房消费提取政策
1.适当放宽和调整患重大疾病的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2.调整调离本市提取业务。缴存职工调离永州市到外地工作的只能办理转移手续。
三、调整“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
1.取消“公转商”贴息贷款因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已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缴存职工,因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的仍可享受贴息资格。
2.调整补取首付差比例。因未达到商业银行首付比例需要补缴首付的,可支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足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差,其支取比例由原来的不超过购房总价5%调整到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10%。
3.开通异地缴存职工可以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四、适当调整期房楼盘准入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准入的期房楼盘建设进度,由原来的多层须主体结构封顶、高层须完成主体工程三分之二以上,调整为按照《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6﹞36号)文件有关差异化预售政策规定执行。
五、调整评估对象和范围
严格执行永价管﹝2014﹞25号有关新房认定及新房不予评估的规定;对二手房、一年以上的商品房价值的核定,按契税发票载明的成交价确定,如借款人对价值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评估,费用自行承担;对用自建住房(含门面)作抵押物的,对抵押物应进行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