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
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妇联:
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对象
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自愿申请庇护救助的妇女、老年人等受害人。申请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人同时申请庇护。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积极主动庇护救助受害未成年人。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提供庇护救助。依法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和社会服务,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愿,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司法调解、法律诉讼等法治手段和方式,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坚持开展专业化帮扶支持。积极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鼓励受害人自主接受救助方案和帮扶方式,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阴影和行为障碍,解决婚姻、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返回家庭或融入社会。
(四)坚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职能职责和工作优势的基础上,动员引导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和反对家庭暴力宣传等工作,形成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协作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内容
(一)及时受理受害人求助并提供救助保护。妇联组织要及时受理受害人求助请求或相关人员的主动报告,并根据需要报请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情形进行调查处置。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各地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当及时接收救助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安排好基本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所属民政部门备案。
(二)根据受害人需求分类提供多元救助服务。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妇联组织要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方法对受害人进行需求评估,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协调相关资源提供医疗救治、心理疏导、婚姻辅导、法律援助、安全评估、家庭调解等服务。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就业援助、医疗救助等转介服务。
(三)采取措施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妇联组织可以协助或代表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自愿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时,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原因,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当地妇联组织护送回家。
(四)依法完善受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特别措施。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于年幼的受害未成年人,要安排专职社工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并待其情绪稳定后根据需要安排到爱心家庭寄养。受害未成年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妇联组织应指派青少年社工、专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予以陪伴,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妇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协作机制。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作业、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作流程,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为妇联组织、司法机关开展受害人维权服务、司法调查等工作提供设施场所、业务协作等便利支持。妇联组织要协调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尽快进行调查处理,组织专家、律师等巾帼维权志愿者为受害人提供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婚姻辅导、家庭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二)加强能力建设。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妇联组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受害人庇护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培训。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以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实现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的相对隔离,并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置生活居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访谈室、探访会客室等,设施陈列和环境布置要干净明亮、温馨舒适。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加强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的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来访会谈、出入登记、隐私保护、信息查阅等制度。妇联组织要加强“12338”法律维权热线和维权机构队伍建设,为受害人主动求助、法律咨询和依法维权提供便利渠道。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加强受害人庇护救助和家庭暴力预防的实务调研、理论研究等工作,及时总结成熟工作经验,归纳有效工作模式。
(三)引导社会参与。妇联组织要发挥资源整合、组织体系、实务经验和社会动员等方面的优势,通过项目合作、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动员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和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并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培育孵化、简化登记程序、探索直接登记等方式,为成立以反对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提供便利,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向开展家庭暴力庇护服务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场所。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积极整合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加强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案例)的法律解读、政策释义和宣传报道,鼓励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报告家庭暴力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要通过网络、微博、微信、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维权热线电话,开设反对家庭暴力专题栏目,传播介绍反对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