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公金字(2011)20号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行政法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4.3 |
三、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1项)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其他行政行为(2项)
1、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