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行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秩序,实行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市政府《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公布如下: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或《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营业大厅(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审批手续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等相关证明资料,房屋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建造 翻建 大修 住房 (一年内) | 建造 翻建 | 1.提供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A.土地使用证 B.规划许可证 C.施工许可证(个人建房不提供) 2.建房合同和工程预算单; 3.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 ||
大修 | 1.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及发票; 2.房产证; 3.大修合同和工程预算单; 4.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 |||
拆迁安置 (一年内) | 1.拆迁公告; 2.安置协议; 3.建房手续或购房手续。 | |||
终止劳动关系 且三个月未就业 |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具的辞退证明,已改制的单位原则要求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提取。 | |||
出国、出 境定居 | 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 |||
离开本市到 外地工作 | 调令或商调函。 | |||
转移 | 调令或户口迁移证明,在本市内办理转移。 | |||
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 | 继承人 提取 | 1.继承协议(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证; 3.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4.死者死亡证明。 | ||
单位经办人代办 | 1.死者死亡证明; 2.单位介绍信; 3.代取人身份证; 4.单位开户行、帐号。 | |||
偿还银行 住房贷款 (六个月内) | 偿还月供 | 1.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借款银行上一年度至支取日的银行还本付息的流水明细; 3.下一年度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提取时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支取单回执、借款银行打印上一年度至今的还款流水明细。 | ||
提前结清 | 1.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2.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3.借款银行还款明细及贷款结清证明。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个月内) | 偿还月供或年供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的贷款合同明细。 |
提前结清 | 1.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的贷款合同明细。 | |
退休 | 退休证、批准退休的审批表或单位证明。 |
提取情形 | 证 明 材 料 | ||
购 房 (一年内) | 商品房 | 已取得房产证的 |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为房屋共有人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
未取得房产证的 | 1.购房合同; 2.销售不动产发票; | ||
二手房 |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 ||
单位 建设 经济 适用 房 | 1.购、建房合同; 2.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 3.购、建房职工花名册; 4.付款发票或收据; 5.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 ||
单位集资或合伙建房 | 1. 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集资或合伙建房合同书; 5.付款发票或收据; 6.房屋分配名单。 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
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必须正常汇缴1年以上,且在申请借款前3个月无连续停缴记录(财政代扣代缴6个月)。
(二)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三)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最高为20万元,县为15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最高为15万元,县为10万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但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五)贷款利率及贷款偿还方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一年的利率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期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按月等额还款,在贷款期内,每月还款总金额不变,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来计算,简称“按月等额还款、先息后本”。每月的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和配偶月收入之和的50%。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及5年以下月利率 ‰,5年以上月利率 ‰。
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需携带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工资存折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彩照3张,并按照以下贷款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情形 | 证 明 材 料 | ||
购 房 (两年内) | 商品房 | 已取得房产证的 |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为房屋共有人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
未取得房产证的 | 1.购房合同; 2.首付款凭证(购房总价款的20%)。 | ||
二手房 |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 | ||
单位 建设 经济 适用 房 | 1.购、建房合同; 2.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 3.购、建房职工花名册; 4.付款发票或收据; 5.规划许可证; 6.规划施工许可证。 | ||
建房 大修 住房 (两年内) | 建房 | 提供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1.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个人建房不提供)。 | |
大修 | 1.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及发票; 2.房产证。 | ||
拆迁安置 (两年内) | 1.拆迁公告; 2.安置协议; 3.建房手续或购房手续。 |
三、业务办理流程图
四、业务受理时间及承诺
(一)受理时间
每周星期二、星期三为中心业务大厅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手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每周星期五下午为例行学习,不对外办公。
(二)服务承诺
1、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转移、并户当日办结;
2、提取住房公积金自收到申请人齐全且符合规定资料后当日办结;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收到申请人齐全符合规定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和复印件(部分原件上会加盖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
2、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及账号
建行潇水路支行账号:4300 1530 3710 5000 3085
建行梅湾路支行账号:4300 1510 2710 5000 3987
工行冷水滩区支行账号:1910 0213 2900 1017 789
五、工作纪律
一、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办理业务。
二、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违反党风廉政规定。
三、不准马虎扯皮、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
四、不准超职权乱答复、乱表态,影响工作进展。
五、不准说话粗俗、生硬冷淡、态度恶劣,影响单位形象。
六、不准迟到早退、离岗串岗和旷工,违反考勤制度。
七、不准闹意气、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影响单位团结。
八、不准乱丢杂物、乱放物品,影响大厅内外卫生。
九、不准损害侵占国家财物,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十、不准上班时间接待无关人员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咨询及投诉监督电话
申请人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有权向中心及有关部门咨询或投诉。
咨询电话:8127127(总机)
归集支取:8338030
个人贷款:8360163
投诉监督电话:8368723 8360711 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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