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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公开栏
  • 2009-03-10 08:00
  • 来源: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 发布机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 【字体:   

     为深入推行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秩序,实行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市政府《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公布如下: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或《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营业大厅(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审批手续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等相关证明资料,房屋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建造
翻建
大修
 
住房
 
 (一年内)
建造
翻建
1.提供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A.土地使用证
B.规划许可证
C.施工许可证(个人建房不提供)
2.建房合同和工程预算单;
3.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大修
1.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及发票;
2.房产证;
3.大修合同和工程预算单;
4.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拆迁安置
(一年内)
1.拆迁公告;
2.安置协议;
3.建房手续或购房手续。
终止劳动关系
且三个月未就业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具的辞退证明,已改制的单位原则要求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提取。
出国、出
境定居
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离开本市到
外地工作
调令或商调函。
转移
调令或户口迁移证明,在本市内办理转移。
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
提取
1.继承协议(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证;
3.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4.死者死亡证明。
单位经办人代办
1.死者死亡证明;
2.单位介绍信;
3.代取人身份证;
4.单位开户行、帐号。
偿还银行
住房贷款
(六个月内)
偿还月供
1.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借款银行上一年度至支取日的银行还本付息的流水明细;
3.下一年度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提取时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支取单回执、借款银行打印上一年度至今的还款流水明细。
提前结清
 
1.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2.购房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3.借款银行还款明细及贷款结清证明。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个月内)
偿还月供或年供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的贷款合同明细。
提前结清
1.贷款所购房屋产权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的贷款合同明细。
退休
退休证、批准退休的审批表或单位证明。

提取情形
        
 
 
 
(一年内)
 
商品房
已取得房产证的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为房屋共有人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未取得房产证的
1.购房合同;
2.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手房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单位
建设
经济
适用
1.购、建房合同;
2.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
3.购、建房职工花名册;
4.付款发票或收据;
5.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单位集资或合伙建房
1. 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集资或合伙建房合同书;
5.付款发票或收据;
6.房屋分配名单。
 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必须正常汇缴1年以上,且在申请借款前3个月无连续停缴记录(财政代扣代缴6个月)。
(二)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三)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最高为20万元,县为15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最高为15万元,县为10万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但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五)贷款利率及贷款偿还方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一年的利率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期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按月等额还款,在贷款期内,每月还款总金额不变,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来计算,简称“按月等额还款、先息后本”。每月的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和配偶月收入之和的50%。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及5年以下月利率   ‰,5年以上月利率  ‰。
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需携带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工资存折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彩照3张,并按照以下贷款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情形
        
 
 
 
(两年内)
 
商品房
已取得房产证的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为房屋共有人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未取得房产证的
1.购房合同;
2.首付款凭证(购房总价款的20%)。
二手房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
单位
建设
经济
适用
1.购、建房合同;
2.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
3.购、建房职工花名册;
4.付款发票或收据;
5.规划许可证;
6.规划施工许可证。
建房
 
大修
 
住房
 
 (两年内)
建房
提供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1.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个人建房不提供)。
大修
1.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及发票;
2.房产证。
拆迁安置
(两年内)
1.拆迁公告;
2.安置协议;
3.建房手续或购房手续。

 
三、业务办理流程图
四、业务受理时间及承诺
(一)受理时间
每周星期二、星期三为中心业务大厅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手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每周星期五下午为例行学习,不对外办公。
(二)服务承诺
1、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转移、并户当日办结;
2、提取住房公积金自收到申请人齐全且符合规定资料后当日办结;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收到申请人齐全符合规定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和复印件(部分原件上会加盖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
2、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及账号
建行潇水路支行账号:4300 1530 3710 5000 3085
建行梅湾路支行账号:4300 1510 2710 5000 3987
工行冷水滩区支行账号:1910 0213 2900 1017 789
 
五、工作纪律
一、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办理业务。
二、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违反党风廉政规定。
三、不准马虎扯皮、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
四、不准超职权乱答复、乱表态,影响工作进展。
五、不准说话粗俗、生硬冷淡、态度恶劣,影响单位形象。
六、不准迟到早退、离岗串岗和旷工,违反考勤制度。
七、不准闹意气、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影响单位团结。
八、不准乱丢杂物、乱放物品,影响大厅内外卫生。
九、不准损害侵占国家财物,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十、不准上班时间接待无关人员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咨询及投诉监督电话
申请人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有权向中心及有关部门咨询或投诉。
咨询电话:8127127(总机)
归集支取:8338030
个人贷款:8360163

投诉监督电话:8368723    8360711  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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