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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性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1)
  • 2009-01-07 08:00
  • 来源: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 发布机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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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逐步完善政策性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信贷体系,促进住房商品化,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专项贷款。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本项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与权力对等的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授权的管理部;受托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指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委托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委托人;保险人:承保住房贷款保险或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委托人指定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借款前无不正常缴存记录;
3、信誉良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或有关审批、证明文件;
5、同意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抵押、质押或贷款担保,必要时,办理抵押物保险;
6、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每年由中心提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分解到中心机关和管理部。个人申请住房贷款,中心机关不超过8万元,管理部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个人购房贷款年限一般为1-10年,最长15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
1、现执行利率:5年以内的年利率为3.6%,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05%;
2、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3、以上利率随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而调整,不得随意更改利率和减免逾期贷款的滞纳金,罚息和复利。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
1、申请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到委托人处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明;
(2)符合规定的购、建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
(3)有关借款人具有稳定职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以及目前住房情况的证明(由所在单位提供);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工资存折本及其他收入证明;
(5)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6)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担保人的资信证明;
(7)借款人同意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意见;
(8)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当同一单位借款人较多时,借款人借款申请及所附材料,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向委托人申报。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中心及管理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始时,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2、初审
委托人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审,基本符合贷款条件,属于贷款对象范围,即可正式受理申请,发放申请报告。委托人自收到借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正式答复。
3、调查评估委托人对借款人资料初审合格后,委托人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抵押物和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担保人的,担保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其中,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必须由委托人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并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4、审批中心机关贷款由中心审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分管主任签批。管理部贷款由管理部集体研究决定,部主任签批,但对发放同一单位多人贷款和同一抵押物多人贷款,必须报中心审查批准,方可发放。
5、贷款办理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手续如下:
(1)采取抵押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必要时,办理抵押物保险;
(2)采取担保保证的,须订立保证合同和保证人须出具书面担保意见;
(3)采取质押的,须订立质押合同和出质人出具书面质押意见;
(4)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办妥抵押担保等有关手续后,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当事人应依照执行。
6、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和借据拨付,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贷款责任追究中心及所属管理部贷款实行责任追究制。中心分管主任责任占20%,资金营运科负责人占30%,信贷调查人员责任占25%,信贷工作人员责任占25%,共同负责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管理部主任责任占35%,信贷员责任占45%,工作人员责任占20%,共同负责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1年以上的,按年等额还本和按季付息或按月等额方式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所在单位承诺代扣的由委托人与借款人所在单位签订代扣保证合同,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但上述情况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超过一个月的,以及借款到期后仍未偿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在逾期期间,受托人按国家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 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1、借款人应在预定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由委托人开具同意提前还款通知书,提前还款额必须是合同规定还款方式还款额的整数倍。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2、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视同借款人违约(即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必要时中心可委托银行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委托人或受托人书面提出而借款人未予纠正;
2、借款人无正当理由,借款期内连续3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逾期6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3、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
4、借款人向委托人或受托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质)押合同,或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要求新抵押或质押;
6、未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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