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经济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中心)
第四条 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 规范中心经济行为,保证经济信息资料真实,完整。
(二)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中心资产的完全、完整。
(三)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的实际情况。
(二) 内部控制应当约束中心内部涉及各岗位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三) 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中心内部涉及各岗位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 内部控制应当保证中心内部涉及各岗位工作的机构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信贷资产、归集与收款、管理费用等经济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 中心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九条 中心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条 中心应当建立、规范资金营运决策机构和贷款程序。
1、 资金营运科(管理部主任协助信贷员)对借款人进行初审和调查评估,中心本级贷款由中心审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任签批。管理部贷款由3人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部主任签批。
2、 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台账及贷款备查登记账。由信贷人员负责填写,分管主任或管理部主任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的内部控制。资金归集科对住房公积金支取,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查,由业务人员开具《住房公积金取款凭条》,科室负责人或管理部主任认真核对进行审批,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和内部报告控制等。
第十三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十四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中心明确规定涉及相关工作的授权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十五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中心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当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十六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财产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要求中心树立风险意识。财务风险要及时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金融风险,全面掌握金融信息。建立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营运风险要及时了解我国房地产综合信息,搞好贷前调查,加强对信贷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机制,规范使用,不断化解和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对财务风险和营运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十八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中心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中心要求各科室、管理部,年初要有预算和计划。月季度要有完成工作的分析报告、调查报告、专项报告;年终要有工作总结;工作请示、汇报要有文字材料。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十九条 中心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 对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制度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