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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性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
  • 2009-01-07 08:00
  • 来源: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 发布机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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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贷款质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为权利质押。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法,生效日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质物的具体品种由中心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以有价证券质押(国库券、定期存单等)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的90%,以住房公积金存折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存折金额加两个缴存年度金额之和。在质押期间,其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收益。
第二十四条  权利出质后,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权利凭证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八章  贷款保证
第二十五条  采取由第三人保证担保的贷款,由中心认定的具有有效担保资格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保证人负责偿还。保证人须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受托银行设立有存款帐户,并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担保的,在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撤销等情况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婚借款人,不论采取何种抵(质)押方式,其配偶成为当然保证人,并且该保证为不可撤销的合同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章  保险
第二十八条  采取抵押担保加购买住房贷款保险的,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委托人保管。借款人在承保范围内无法偿还本息时,由保险人负责偿还。
第二十九条  采取财产抵押担保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购买房屋保险或委托人购买房屋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委托人保管。
第三十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需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借款合同变更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均须作相应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一章  抵押物和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或质物进行处分,直到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违反本办法之任何条款;
2、借款人连续3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逾期6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借款合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不足以偿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未偿还部分。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应主动配合委托人、受托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发生任何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变故,应及时向委托人、受托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也不能向市中心(管理部)重复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间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应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在借款人最后一次偿清贷款本息,可以支取相应金额用于还贷。
第三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合同当事人及贷款保证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九条  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质)押物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抵(质)押物的保管费、合同公证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条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天数每天计收万分之贰点壹的罚息。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对挪用部分每天计收万分之五的罚息。
第四十一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之30日前,向委托人和受托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委托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四十二条  贷款催收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委托人和受托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逾期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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