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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补贴对象问题的批复
  • 2008-12-29 08:00
  • 来源: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 发布机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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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房改办:
    你办《关于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凡在其工作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田内已建有私人住宅的职工属有房户,其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再给予住房补贴其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给子住房补贴。

    2、父母子女(已婚子女〕、兄弟同住在自建房在未明确所住自建房产权之前暂不实行住房补贴。自建住房产权明确后同住的非产权所有的职工属无房户实行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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